受益人條款是人身保險合同常用的主要條款之一。受益人條款一般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規定受益人,二是明確規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換。在含有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關系人,因此許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都規定了受益人條款。
第一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限屆滿時,依照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哀求權的人。
第一受益人的權利:
第一受益人有申請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此權利受《保險法》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某些人壽保險條款的保險金哀求權為被保險人本人,如疾病保險金、高殘保險金和養老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第一受益人的義務:

1、受益人明白保險事故發生后,應該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2、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實、資料的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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