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有程序,嚴格按照下列法律
近段工夫,有媒體報道關于“紙面服刑”事件,那么什么情景之下,罪犯才能申請保外就醫呢?我們來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保外就醫實際上是監外執行的一種,2018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監外執行針對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
1、患有嚴峻疾病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孩子的婦女
3、生存不能自理,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但是要注重了,上述人員即使符合條件,但是假如有社會危害性,還是不得監外執行,也就是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還有嚴格的程序,患有嚴峻疾病,得由指定醫院開具證實。在監外執行前,由法院決定;在執行后,監獄或者看管所還有出具意見,抄送檢察院,報上級部門批準。
檢察院如何認為有問題,可以出具書面意見,要求重新審核監外執行。
罪犯保外就醫之后,就沒有工夫限制,可以高枕無憂了嗎?
在”紙面服刑“案發生的兩年前,也就是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發了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方法》的通知。明確規定保外就醫的工夫為半年至一年。在期滿后,相關部門要實地考察或者發函,病情好轉就應該那個回歸監獄。假如病情仍舊嚴峻的話,相關機關可以延期,但是每次延期只能半年或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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