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一樣,在債轉股、不良資產處置以及防范金融風險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某種程度上來說其牌照價值以至不亞于具有全牌照的“信托”,而深刻理解AMC與AIC也有助于從更廣闊的視角上理解中國金融體系與中國經濟。
截至目前我國不良資產行業收買端的生態鏈主要有5家金融AMC、5家金融AIC、63家地方AMC以及1家外資AMC構成,預計未來仍將有一些入局者,并推動不良資產行業朝著更加專業的方向前進。
一、我國不良資產行業的空間仍舊較大
中國的不良資產行業空間很大,10萬億元的存量和每年2萬億以上的增量空間應當不成問題。
(一)一季度經濟增速很可能為負,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釋放不良增長空間
根據2020年3月17日銀保監會披露的數據,截止2020年2月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余額和關注類貸款余額分別高達3.30萬億和5.80萬億,不良貸款率突破2%升至2.08%。要明白2019年12月底的商業銀行(銀保監會未披露這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是否口徑對等)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分別為1.86%和24135億元,關注類貸款余額為37695億元。
顯然相較于2019年底,今年前兩個月的銀行業資產質量惡化比較明顯,且趨勢還將繼承。現實上從今年前兩個月經濟數據大部分為10%以上的同比負增長以及社融數據巨量增長這一分化現象來看,2020年1-2月信貸規模的巨量增長并沒有用來服務于消費和投資,而很有可能被閑置或充當流淌性資金,并沒有持續經營上的還款保障,且今年一季度的經濟增速很可能為負值,最高應不會超過3%,因此商業銀行目前所承受的資產質量壓力實際上是有所滯后的,后續還會有更明顯體現。
(二)問題貸款規模預計在10萬億左右,銀行每年核銷規模升至2萬億
假如考慮到被低估的部分,或者以不良資產的口徑來衡量的話,則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規模應當會超過5萬億,將關注類貸款納入后的問題貸款規模應當會在10萬億元左右。
同時2017年以來,商業銀行的貸款核銷力度明顯加大,2017-2019年三年的年累計核銷規模分別為7586億元、9880億元和2萬億元,在保持不良率相對穩定且不良貸款余額仍在快速增長的情景下的情景下,意味著每年不良貸款的生成額便有2萬億元,也即每年不良資產行業的增量空間也有2萬億元左右。
進一步假如將非銀金融機構體系納入,特殊是考慮到未來數年我國部分地方融資平臺的兼并重組、地方隱性債務的處置等等,這一部分保守提供的不良資產行業空間至少也應當會有2萬億元以上。
二、我國不良資產行業生態鏈的最新變化
近年來不良資產行業的收買端正呈現動態變化。
(一)地方AMC擴容:2019年以來新增3家地方AMC
根據上證報披露的信息(銀保監會官網尚未查詢到),2019年12月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宣布北京市、湖南省、四川省地方資產治理公司名單的通知》,北京資產治理、長沙湘江資產治理以及成都益航資產治理分別獲批參與本省(市)范圍內的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這意味著經各省級政府(含計劃單列市政府)批準建立或授權,已由銀保監會獲批的地方AMC已達56家。
新獲批的3家地方性AMC注冊資本差異較為明顯,成都益航資產治理高達100億元,長沙湘江也達到30億元,而北京資產治理僅為12億元。
(二)大連計劃新設一家地方性AMC
2019年10月25日,大連市副市長、黨組成員靳國衛在首屆不良資產交易大會暨第三屆中國AMC發展國際金融論壇上示意,大連市的銀行不良率已經高達7%,遠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且2018年已經開始啟動建立大連的地方AMC,希望不久之后能夠正式成立。鑒于大連地區的資產質量惡化嚴峻以及其對東北地區的引導作用,我們預計大連地方AMC將會獲批。
(三)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范圍擴容至四家金融AMC
2019年11月29日,央行等監管部門第三次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范圍。本次試點范圍除四家金融AMC、郵儲銀行、進出口銀行、渣打銀行(中國)外,還包括3家城商行(貴陽銀行、青島銀行和東莞銀行)以及4家農商行(即廣州農商行、深圳農商行、順德農商行和重慶農商行)等7家地方性銀行,預計未來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范圍預計還將進一步擴容。
之前已經試點兩批,分別為2016年2月第一批試點的工農中建交五大行和招行等6大銀行以及2017年4月第二批試點的國開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浙商銀行、北京銀行、江蘇銀行、杭州銀等12家銀行。
(四)第五家金融AMC來了
全國性金融AMC(即金融資產治理公司)目前已增至五家。2020年3月5日,銀保監會批復建投中信資產治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投中信資產”)申請轉型為中國銀河資產治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河資產”),使得我國由國家控股的金融資產治理公司數量自1999年以來首次增至五家,其余四家分別為東方資產、信達資產、長城資產和華融資產。和銀河資產的股權結構相比(中心匯金和中信證券分別持股70%、30%),已有四家金融AMC均成立于1999年且在成立之初均為財政部100%控股,注冊資本也均為100億元。
從銀河資產成立的工夫脈落來看,也是近兩年的事情。2019年12月31日,中國銀河金融控股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梅的2020年新年賀詞中提及“在中投公司黨委和股東單位的剛強領導下,公司勝利獲得股東增資,建投中信轉資產型為全國性第五家金融資產治理公司順利推進”。
2005年8月中信證券與建銀投資共同出資籌建中信建投證券和建投中信資產(分別受讓華夏證券的證券類和非證券類資產),2005年9月30日建投中信資產正式掛牌成立,2018年3月國務院便批復同意了建投中信資產治理轉型為第五家全國性AMC并更名為中國銀河資產治理(銀河金控持股比例不低于51%、注冊地由北京變更為廣東)的方案,2020年3月5日銀保監會批復同意建投中信資產正式轉型為金融資產治理公司并更名為銀河資產。
不過由于轉型方案要求銀河金控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1%,這意味著銀河金控需要受讓中心匯金和中信證券持有的部分股權以完成51%股權控制。
(五)第一家外資AMC也來了
2020年2月17日,北京市金融監管局公布,全球知名投資治理公司橡樹資本(Oaktree Capital)的全資子公司,即橡樹(北京)投資治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工商局實現注冊(注冊資本為542萬美元)。1995年成立的橡樹資本(總部位于美國洛杉磯)治理資產規模高達1200億美元,其在中國的不良投資總額也已逼近70億美元。這意味著除五大金融AMC和60余家地方AMC之外,我國不良資產行業將迎來更多攪局者。
現實上外資AMC的到來并不突兀。早在2019年10月25日國家外匯治理局便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和《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號)明確在粵港澳大灣區和海南開展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試點。2019年1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明確要開展銀行不良債權和貿易融資等跨境轉讓試點。2019年底的中美貿易第一階段協定第四部分“金融服務”第五條明確要求中國放開金融資產治理(不良債務)服務,意味著外資AMC進入中國不良資產市場已破除制度性障礙,同時也意味著外資AMC進入中國不良資產行業的步伐不會停止。
(六)部分市場主體也可以參與不良資產行業
除金融AIC的債轉股以及銀行自行處置外,市場主體參與不良資產行業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商業銀行可以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金融AMC或地方AMC。
2、金融AMC和地方AMC均可以依法向社會投資者轉讓。
3、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可通過入股金融AMC,以及發起建立、控股或參股地方AMC的方式參與不良資產一級市場,同時也可以直接建立其他公司參與不良資產二級市場。
三、5家金融AMC(一)基本信息
金融AMC(即金融資產治理公司)目前已增至五家。除2020年3月5日銀保監會批復建立的銀河資產外,另外四家分別為東方資產、信達資產、長城資產和華融資產。和銀河資產的股權結構相比(中心匯金和中信證券分別持股70%、30%),四家金融資產治理公司均成立于1999年且在成立之初均為財政部100%控股,且注冊資本均為100億元。
鑒于銀河資產剛剛獲批轉型,下文的分析將以原四家金融AMC為主。
1、1999年成立的四家金融AMC在注冊資產、總資產、業務范圍等層面均有不小的變化。如目前已有兩家完成上市,即分別于2013年12月和2015年10月在香港上市的信達資產(1359.HK)和華融資產(2799.HK)。同時經過長年的積累,目前四家金融AMC的注冊資本目已增至1900億元左右,且單家AMC的注冊資本均在300億元以上。
2、1999年成立的四家金融AMC也已全部轉型為擁有各銀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險、生產金融、金融租賃、期貨、資產治理、信用評級等各類金融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團,并廣泛涉足私募基金、房地產等業務。例如,信達資產擁有南洋商業銀行、金谷國際信托、信達證券、美好人壽保險和信達基金;華融資產擁有華融湘江銀行、華融國際信托、華融證券、華融生產金融和華融金融租賃,長城資產擁有長城華西銀行、長城新盛信托、長城國瑞證券、長生人壽保險,東方資產則擁有大連銀行、大業信托、東興證券、東方金誠和中華聯合保險集團等。
(二)財務現狀
1、四家金融AMC目前擁有的總資產規模已從十年之前的2500億飛快增至5萬億元,年均規模增速也高達40%。截至2018年底,四家金融AMC的總資產規模從高到低依次為華融資產(1.71萬億)、信達資產(1.50萬億)、東方資產(1.09萬億)以及長城資產(0.67萬億)。
其中,華融資產、東方資產、信達資產和長城資產過去十年總資產年均增速分別高達49.46%、39.83%、36.91%和29.97%。
2、過去十年工夫,四家金融AMC的杠桿率也在大幅提升,其資產負債率由過去的80%左右大幅提升10個百分點至90%(尤以華融資產和長城資產最為明顯)。其中,華融資產的資產負債率從55%上升至90%附近(幅度最大)、信達資產和長城資產的資產負債率從70%附近升至90%、東方資產的資產負債率則從80%升至90%左右。
資產負債率的大幅提升意味著四家金融AMC發展模式的轉變,即真正轉向債務推動模式,也意味著四家金融AMC和金融體系的關聯性顯著增強。
3、四家金融AMC剛剛成立時的資金來源多是政策性資金,主要包括財政部最初分別向每家AMC注資的100億元注冊資金、央行再貸款6041億元的業務啟動資金(財政部擔保)以及向國有四大行和國開行發行的8110億元金融債。不過2009年以后,四家金融AMC開始嘗試通過發行金融債、二級資本債以及同業拆借等方式進行多元化融資(主要以同業資金為主)。而其資產端則更多體現為類信貸,即通過將收買的債權轉為股權或在肯定期限內返售或轉讓給第三方。
(三)經營范圍
在銀保監會的金融機構分類為,金融AMC被歸為特別類金融機構,其最初定位于承接處置國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不過在廣泛涉足各類金融牌照后,金融AMC的業務范圍也在發生著深入變化,詳細如下:
1、收買、受托經營不良資產,并對不良資產進行治理、投資和處置;
2、債轉股,對股權資產進行治理、投資和處置;
3、對外進行股權和債權投資,買賣有價證券;
4、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機構進行商業融資;
5、財務、投資、法律及風險治理咨詢和顧問業務;
6、資產及項目評估,經批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金融機構托管和關閉清算業務以及破產治理;
7、非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業務。
現實上,假如考慮到金融資產治理公司已全部轉型為金融控股集團,那么金融AMC的業務范圍還應包括存貸款業務、金融租賃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信托業務、基金治理業務、資產治理業務、房地產開發業務等等。
這里需要特殊提及的是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受讓業務,其實質上是影子銀行業務,即金融AMC可以通過受讓非金融企業的債權的方式向特定行業或領域提供融資服務(如房地產、基建等等)。但是直到2010年信達資產才成為第一家試點非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相關業務的金融AMC。2012年10月《金融資產治理公司收買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治理方法(征求意見稿)》正式明確四大AMC可以開展非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相關業務。2015年6月9日,財政部和銀監會聯合印發《金融資產治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治理方法》(財金〔2015〕56號)。
(四)發展歷史
金融AMC的發展歷史大處處可以分為兩個階段,而其最初的誕生背景則更具啟表示義。20世紀80代開始的各類經濟體制改革(如外貿經濟轉型、價格并軌、國企改革、銀行撥改貸、稅改等)使剛剛誕生的商業銀行承擔了過多國家宏觀調控的使命,并導致金融亂象頻出、無序放貸頻現,海內各類金融機構在這一時代也背上了沉重的資產質量包袱。同時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使資產質量問題變得更為突出,部分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以至高達40%,于是1997年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也將化解海內金融風險作為戰略使命。1998年國務院開始籌劃建立不良資產專業處置機構,1999年3月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逐步設立資產治理公司,負責處理銀行原有的不良信貸資產”。
1、第一個十年(1999-2009年):政策性收買向商業性市場化收買轉型
四家金融AMC成立之初的使命十分明晰,即承接和處置國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并以十年為限。2007-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本應于2009年退出歷史舞臺的四家金融AMC迎來新一輪發展良機。
第一,1999年4月,承接建設銀行3730億元不良貸款的信達資產在北京掛牌成立,成為我國第一家AMC。
第二,1999年7月,中共中心、國務院印發《關于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建議>;的通知》,明確提出“推進設立金融資產治理公司的試點工作”,緊接著華融資產、長城資產和東方資產也相繼成立,并分別承接工行、農行和中行4007億元、3458億元和2674億元的不良貸款,加上之前信貸資產接收建行的3730億元不良貸款,意味著四家AMC合計接收了1.5萬億元的不良貸款。
第三,1999-2000年6月期間,四家金融AMC僅負責剝離四大行的不良資產且按照1:1的對價比例收買(即政策性剝離)。不過20004年3月后,四家金融AMC開始嘗試向商業性市場化收買轉型,并逐步面向四大行之外的金融機構收買不良資產,并按照5折進行收買。
整體來看在1999-2009年的十年工夫里,四家金融AMC的收買方式開始由政策性轉向商業性,收買對象不斷擴展、收買對價更為靈活,不過這一時代的不良債權回收率多在20%以下(最高也不到30%),四家金融AMC的盈利空間并不理想。雖然財政部一度修改了四大AMC的考核方式,即統一考核現金回收率和費用率指標,但在解決金融AMC經營困境方面收效甚微。
四家金融AMC成立之初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央行再貸款(6041億元)以及向國有四大行、國開行發行的8110億元金融債。由于業務范圍有限、債權回收率低使得四家金融AMC在2009-2010年時根本無法實現債務兌付,于是通過延長債券持有期限(央行擔保)以及再貸款停息掛賬等方式來解決這一困境。同時正是基于該背景,拓寬業務范圍并提升盈利能力也成為四家金融AMC的迫切訴求,而這也進一步推動了四大AMC不斷進入其它業務領域,并獲得了監管部門默認。
2、第二個十年(2009-2019年):向金融控股模式轉型
2009年四家金融AMC并沒有按約定退出歷史舞臺,而是借助2008-2009年金融危機和新一輪不良資產處置浪潮,迎來新一輪發展浪潮,并謀求向金融控股模式轉型,但這也只是2010年之后的事情。
2009年之后,四家金融AMC開始紛紛向金融控股集團轉型。如前文所述,四家金融AMC目前多已持有銀行、信托、保險、生產金融、金融租賃、基金券商和信托等各類牌照,同時還廣泛涉足房地產、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業務。以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四家金融AMC已經成為一類無所不能的金融機構,其牌照價值以至高于信托。當然也正因為如此,其內部也埋藏著越來越大的風險,而針對金融AMC的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加強,近兩年金融AMC反腐和風險化解的步伐亦在明顯加快,回歸主業和加強風險管控成為監管部門和銀行自身在未來一段時代內的強烈訴求,因此華融和長城以至信達的問題并不是偶爾。
四、5家金融AIC(一)基本信息
截至目前我國已成立5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以下簡稱“金融AIC”)。
1、目前海內已成立5家金融AIC,且均成立于2017年、母公司均為國有大行,注冊資本合計達到540億元,均在100億元以上。
2、除國有五大行外,股份行中的平安銀行與興業銀行也于2018年8月和12月相繼公布要成立金融AIC。其中,平安銀行為合資、興業銀行為全資。
3、地方性銀行中的廣州農商行也發布公告稱將出資50億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5%)合資建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這也是目前為止唯一公布要成立金融AIC的地方性銀行。
(二)財務現狀
均于2017年成立的5家金融AIC已歷經一個完整年度,已有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兩個時代的財務數據可供分析。
從財務數據來看,5家金融AIC的規模增長相稱飛快,業績增長情景也較為亮眼。目前按總資產規模從高到低依次為工銀金融AIC(847.38億元)、建信金融AIC(484.14億元)、農銀金融AIC(437.41億元)、中銀金融AIC(366.20億元)和交銀金融AIC(323.10億元),2019年上半年的規模增速分別高達96.95%、47.78%、30.77%、72.96%和58.62%,資產負債率也分別提升至83.87%、74.63%、75.72%、71.78%和68.38%。
而從創利能力來看也相稱可觀,稱為暴利也不為過。其中2019年上半年,工銀金融AIC創利3.64億元、建信金融AIC創利1.67億元、農銀金融AIC創利2.71億元、中銀金融AIC創利2.25億元以及交銀金融創利1.60億元。
這意味著自2017年成立以來,這些金融AIC通過發行債券、同業借款、央行定向降準等路徑,大幅收買債權,以做大規模,使得其在不到兩年的工夫里便完成規模與業績齊飛。在低利率政策方向已較明確的背景下,金融AIC的負債擴張之路仍可在較長時代內支撐其規模與業績快速增長。
(三)經營范圍
相較于四家金融AMC(如可以做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等業務以及向央行申請再貸款等),金融AIC的業務范圍明顯更窄。
根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治理方法(試行)》,金融AIC的業務范圍基本分為兩個方向,即資產端的債轉股項目落地以及負債端的對外融資情景(詳細如下圖)。

可以看出,金融AIC的資產端除債轉股相關業務外,還可以做同業業務、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等,而其負債端業務基本上概括了除存款以外的所有。
(四)發展歷史
金融AIC和金融AMC的產生背景均是為了化解金融風險,解決不良資產和杠桿率較高的問題。2016年10月10日發布《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點意見》,正式拉開了中國新一輪債轉股的大幕,“債轉股施行機構”(金融AMC最初成為不良資產處置機構)這一名詞正式出現,隨后逐漸演變成金融AIC。
2017年國有五大行相繼建立金融AIC后,2018年2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明確,保險機構也可以新設債轉股施行機構,同時資管新規也將金融AIC納入資產治理產品的發行主體中。
2018年6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2018年第4號令明確了金融AIC的業務范圍、準入門檻、監管要求等相關細則,意味著歷史地位堪比金融AMC的新一類市場主體開始邁入“規范化發展”道路。特殊是2019年5月2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放松金融AIC在資本占用、發起資管產品、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面的政策約束,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再次發展插上了翅膀。2019年7月29日《2019年升高企業杠桿率工作要點》則進一步提升了AIC的戰略地位。
五、60家地方AMC(一)基本信息
地方AMC中國特別資產收買方的另一個重要群體。根據統計,目前廣泛意義上的地方性AMC有63家,其中既在工商部門實現登記建立亦獲得銀保監部門許可的有56家,另有4家均成立于2017年的地方AMC已在工商部門實現登記建立但未獲得銀保監許(即翼資唐山資產治理、平安普惠立信資產治理、中原豫北資產治理和榆林金融資產治理)。同樣需要說明的是下文的分析主要針對已獲銀監會批復的56家地方性AMC。
此外還有3家尚停留在紙面上但已經明確建立,詳細為,
(1)2017年5月15日,陜西省政府印發《2017年全省金融工作要點的通知》,明確擬于2017年組建實現長安金融資產治理公司,注冊資本30億元。
(2)2017年7月9日,中信資本股權投資(天津)、河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曹妃甸金融控股集團以及信達資產、雅戈爾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發起人協議》,擬共同建立河北金融資產治理,注冊資本為10億元,雅戈爾占股20%。
(3)2019年10月25日,大連市副市長、黨組成員靳國衛在首屆不良資產交易大會暨第三屆中國AMC發展國際金融論壇上示意,大連市的銀行不良率已經高達7%,遠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且2018年已經開始啟動建立大連的地方AMC,希望不久之后能夠正式成立。
56家地方性AMC的批復工夫主要集中于2014-2019年這五年期間,其中2014年10家、2015年9家、2016年13家、2017年11家、2018年10家、2019年3家。而從已獲得批復的56家地方性AMC的地區分布來看,目前廣東、山東、浙江以及福建等四個省份分別擁有3家地方性AMC。北京、上海、重慶和天津等四個直轄市各擁有2家地方性AMC,江蘇、廣西、安徽、山西、河南、湖北、黑龍江、遼寧、內蒙古、寧夏、甘肅、四川、湖南等13個省份各擁有2家地方性AMC,西藏、新疆、云南、河北、吉林、貴州、海南、江西、青海和陜西等10個省份僅分別擁有1家,且均為經濟不發達或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
(二)財務現狀
56家地方性AMC的注冊資本合計達到1590.19億元,其中注冊資本在100億元(含)以上的有4家,注冊資本在50億元-100億元之間的有6家、16家地方性AMC的注冊資本為10億元,另有30家地方性AMC的注冊資本在10(不含)-50億元(不含)。
目前56家地方AMC中僅有28家宣布了相關財務數據,其總資產規模以上海國有資產經營(774.23億元)和中原資產治理(733.87億元)為最高。
盈利能力較強的地方AMC分別有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浙商資產治理、山東省金融資產治理、江蘇資產治理、中原資產治理、河南資產治理、四川發展資產治理、國厚資產治理、廣州資產治理、陜西金融資產治理、湖北省資產治理、晉陽資產治理等12家。
(三)經營范圍
和金融AMC相比,地方AMC沒有明確統一的經營范圍,多數在從事著影子銀行業務,業務經營不夠規范。詳細來看
1、2013年的45號文明確指出地方AMC可以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買和處置業務。其中收買對象僅限于金融企業,處置方式包括債務重組和轉讓(2016年的1738號文),且對象不受地域限制。
2、由于絕大多數地方AMC主要受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監管局治理,因此實踐中地方性AMC的經營范圍遠遠超過了政策文件規定的范圍。
例如甘肅資產治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批量收買、受托經營省內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對不良資產進行普通攻擊、投資和處置;收買、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對股權資產進行治理、投資和處置;破產治理;企業托管和清算業務;對外投資;買賣有價證券;同業往來;財富及資產治理;受托治理各類基金;企業助貸業務及金融通道業務;有色金融投資和交易;財務、投資、風險治理、資產及項目評估咨詢和顧問。
3、針對以上問題,153號文提出了更高更有針對性的約束要求,其主要目的是突出地方AMC的不良資產主營業務。
(四)發展歷史
和金融AMC一樣,地方性AMC同樣是為了化解金融風險,而從其整個發展歷史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1999-2008年期間地方AMC處于監管空白階段,合計在上海、海南、北京、遼寧、廣東和福建等地共建立6家地方AMC且均為省級政府授權核準。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使當時的地方性金融機構同樣也面臨嚴峻的資產質量問題,為此各地申請建立地方AMC以處置所轄區金融風險的呼聲十分高,1999年9月24日上海率先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地方性AMC,即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隨后其它地方也相繼行動,分別為2003年7月18日成立的海南聯合資產治理、2005年2月2日成立的北京市國通資產治理、2006年3月23日成立的遼寧省國有資產經營、2006年9月14日成立的廣東粵財資產治理以及2008年11月10日成立的福建省閩投資產治理。
2009-2011年期間,地方性AMC幾乎陷入了停滯不久的發展局面,當然全國性AMC也同樣如此,直到2012年沉寂被打破。
2、2012-2016年期間,伴著6號文和45號文等政策的發布,新一輪地方AMC的建立浪潮再次開啟。2013-2016年期間,合計共新設32家地方性AMC(包括之前未獲銀監會批復的6家地方AMC),并完成31個省市基本均至少擁有一家地方AMC。而此時的上海、浙江、山東三地已分別擁有2家地方性AMC。
3、2017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再次定調后續三年的基調是化解金融風險和嚴監管,而帶化解金融風險自然職責的地方性AMC天然再到受到政策青睞,特殊是2016年發布的1738號文明確提出各地可以視情景新設一家地方性AMC,使得2017-2018年兩年工夫里合計批設21家地方AMC,使我國地方性AMC數量增至52家。
4、2017年以來嚴監管大幕正式拉開,但地方AMC的批設浪潮并未停止,但步伐明顯放緩,2019年僅于12月份批復3家地方AMC的建立,我國地方AMC數量增至56家。雖然建立進程上地方AMC略顯平庸,但其在業務層面卻波濤洶涌,大量開展通道業務和類信貸業務,幫忙金融機構掩蓋不良、大肆收買各類債權資產、暴力清收以及大量關聯內幕交易等等,不僅承載著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職能,并承擔著轉移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政治使命。為此2019年7月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地方資產治理公司監督治理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53號),明確提出地方AMC的六個“不得”。
(1)不得設置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幫忙金融企業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
(3)不得以收買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
(4)不得收買無實際對應資產和無實在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
(5)不得向股東或關系人輸送非法利益。
(6)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等。
六、金融AMC、金融AIC與地方AMC之間的對比(一)金融AMC與地方AMC
地方性AMC看似和全國性AMC只是名字上(全國與地方)的差異,但其內涵上卻有明顯區別。
1、地方AMC的作業區域通常僅限于地方
地方性AMC的股東多為地方政府(多數地方AMC的股東為地方國資委、財政廳、財政局、發改委等等),通常其作業區域和業務范圍也被限定在地方(6號文和45號文所明確規定),同時這里的作業區域是否僅限于注冊地則另有一番解釋(部分地方性AMC的作業區域僅局限于轄內,部分則可以跨區)。不過2016年的1738號文放松了這一政策約束,即收買債權的受讓方可以不受地域限制。
2、職能基本一致,即均是為了解決不良資產、防范金融風險
全國性與地方性AMC的職能基本一致,即是為了解決不良資產、防范金融風險。其中地方性AMC常被稱為“壞賬銀行”。2015年8月銀監會新增5省份參與地方資產治理公司試點的名單時,便有官方媒體稱當時已經有15家地方性AMC為“壞賬銀行”,即專門用來接收地方銀行壞賬的金融資產治理公司。
四大AMC是為了解決全國性銀行、政策性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在2008年之前四大AMC鮮有觸及地方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而地方AMC的產生背景恰恰是為了幫忙地方政府解決地方金融機構風險問題,這也是為什么各地政府急于建立地方AMC的原因。
3、金融AMC與地方AMC的產生背景分別是98年與08年金融危機
全國性四大產生的背景是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當是國有大行的不良率多在30%以上)。雖然地方性AMC最早于1999年便已產生,但其真正放量是源于2007-2008年的美國次貸危機,主因是海內商業銀行在2009年四萬億之后形成大量的壞賬問題自2012年開始有所暴露,這大概也是為什么前者會被稱為“破產銀行”、后者則被稱為“壞賬銀行”的最主要原因。
4、地方AMC且由地方監管,屬于類金融機構
全國性與地方性AMC的屬性略有不同,前者隸屬于銀保監會管轄銀行業金融機構中的一類,但地方性AMC是否屬于金融機構則存在不確定性,至少銀保監會在宣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時并沒有將地方性AMC納入。地方性AMC通常是由各省級政府(含計劃單列市政府)批準建立或授權(財政部和銀監會只是起到備案的功能),其在定性上往往也不屬于金融機構(所以我們看到地方性AMC的名稱里面一般不含有“金融”二字)。目前各地地方金融監督治理條例均已將地方資產治理公司納入其管轄范圍,即和P2Ph、商業保理、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小額貸款公司等地位相稱。
例如,從實際情景來看,多數地方AMC在進行工商登記時歸為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僅天津濱海正信資產治理、天津津融投資服務集團、廈門資產治理、深圳市招商平安資產治理、山東省金融資產治理、廣西金控資產治理、陜西金融資產治理等少數幾家歸為金融業。當然也有一些例外,如遼寧省國有資產經營被歸為批發零售業、內蒙古慶源綠色金融資產治理被歸為房地產業。
(二)金融AMC與金融AIC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簡稱金融AIC)與金融資產治理公司(簡稱金融AMC)是一脈相承的兩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均屬銀保監會管轄),對二者之間的辨析有助于理清金融AIC的基本內涵。
1、誕生于不同階段且債轉股、降杠桿是共同背景
金融AMC與金融AIC的實質都是為了債轉股和化解風險,也即降杠桿。
(1)金融AMC產生的背景是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為了迎接2001年入世和解決國有大行不良資產較高的問題,四大AMC順勢產生。
(2)金融AIC產生的背景是2007-2008的次貸危機,看似工夫間隔較長,但卻一脈相承,始于2009年的大量信貸投放和影子銀行業務發展同樣提升了商業銀行的不良水平,并埋下嚴峻的金融風險隱患,也自2012年開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開始趨勢上升直至目前。于2008年-2017年期間產生的地方AMC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四家金融AMC也早已變成金融控股公司且自身也存在諸多問題,因此急需成立一類新的債轉股機構,來幫忙商業銀行化解金融風險。
2、后續金融AIC在直接收買企業債權等方面也會逐步放開
金融AMC在2009年瀕臨退出市場之際,迎來了2008-2009年金融危機,而監管部門也順勢放開了金融AMC收買企業債權的限制(之前主要收買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債權),這意味著四家金融AMC也可以像銀行一樣進行變相放貸。
目前金融AIC好像也在延著這個路徑在走,雖然當前AIC主要是收買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尚無法直接收買企業債權,但是考慮到金融AIC可以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行私募資管產品等,我們相信對于金融AIC直接企業債券政策放開的趨勢也是不會變的,而屆時金融AIC也將會承載著更多類銀行的功能。
七、政策梳理(一)金融AMC:七份政策文件搭建基本監管框架
自2011年以來,合計共有七份政策文件用來指點金融AMC的規范運作,詳細包括2011年的20號文、2014年的41號文、2015年的56號文、2016年的38號文和56號文以及2017年的20號文和56號文。
2014年8月銀監會、財政部、央行、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印發的《金融資產治理公司監管方法》(銀監發〔2014〕41號)構成了金融AMC的基本監管框架,2015年6月財政部和銀監會印發的《金融資產治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治理方法》的通知(財金〔2015〕56號)則明確提出金融AMC可以收買非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2016年以來的政策文件則重在從資本監管和業務監管等層面規范金融AMC的運作。
(二)金融AIC:兩份政策文件搭建監管框架
對于金融AIC而言,有兩份政策文件最值得重視。詳細為2018年6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治理方法(試行)》以及2019年7月28日,發改委聯合央行、財政部、銀保監會發布的《2019年升高企業杠桿率工作要點》,前者對金融AIC的基本運行、準入條件、監管指標等進行了規范,后者則在各個層面對金融AIC的運作給予鼓勵。詳細如下:
1、銀行只能通過金融AIC施行債轉股,其向銀行收買的債權價格自主協商。
2、金融AIC的主要股東應該為在境內注冊的商業銀行,并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金融AIC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4、金融資金融AIC全年主營業務占比或者主營業務收入占比原則上不應低于總業務或者總收入的50%。
5、金融AIC自營資金可以進行交叉施行債轉股,募集資金則應該主要用于交叉施行債轉股。
6、金融AIC收買銀行債權不得接受債權出讓方銀行及其關聯機構出具的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不得施行利益輸送,不得協助銀行掩蓋風險和規避監管要求,不得由該債權出讓方銀行運用資本金、自營資金、理財資金或其他表外資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由該債權出讓方銀行以任何方式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
7、金融AIC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股權投資資金用于償還企業銀行債權的,不得由該債權人銀行運用資本金、自營資金、理財資金或其他表外資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融資。
8、明確了金融AIC的資本足夠率、杠桿率和財務杠桿率水平參照金融資產治理公司資本治理相關規定執行(監管要求高于商業銀行)。
9、出臺金融AIC發起建立資管產品備案制度。
10、將市場化債轉股資管產品列入保險資金等長期限資金答應投資的白名單。
11、答應在滿意肯定條件下公募資管產品依法合規參與優質企業債轉股。
12、推動符合條件的股份行單獨或聯合建立金融AIC,鼓勵外資依法合規入股金融AIC等債轉股施行機構。
13、妥善解決金融AIC等機構持有債轉股股權風險權重較高以及資本占用較多的問題。
(三)地方AMC:四份政策文件搭建基本監管框架
2012年以來陸續發布的四份政策文件構成了地方AMC的基本監管框架。
1、2012年1月財政部和銀監會聯合印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治理方法》(財金(2012)6號)明確地方AMC作業范圍僅限于省內且只能以債務重組方式開展業務,這是我國第一份關于地方性AMC的規范文件。
2、2013年11月銀監會發布的《關于地方資產治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買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在6號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地方AMC的建立條件(不過只是謹慎并非強制)。
3、2016年10月銀監會發布的《關于恰當調整地方資產治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答應各省可以增設一家地方AMC,并且在債務重組之外答應以對外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且對受讓主體不受地域限制。
4、1738號文的松綁使地方AMC大肆開展類銀行以至通道類業務,包括幫忙金融機構掩蓋不良、大肆收買各類債權資產、暴力清收以及大量關聯內幕交易等等。2019年7月銀保監會布的《關于加強地方資產治理公司監督治理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53號)明確地方AMC的六個“不得”。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