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群體在股權分配過程中主要有兩種情景:一是由出資多少決定股份的多少,二是綜合考慮每個人的能力、作用來相應決定所持股權的比例。僅僅從初期資本投入角度來看,前者是十分合理的;但從企業深遠發展來看,后者也許更加合理。不管這些公司是以何種方式確定的最后股權分配,但我們總結出最終的結構形態大致可歸為三大類:
1.一股獨大
一股獨大也就是公司的絕大多數股權被一個股東占有、絕對控股、絕對掌控企業決策權,其他股東基本沒有話語權。
現象:比如三人合伙股份為90%、8%、2%
長處:這類公司類似于基層軍事組織,決策飛快,組織精干,執行的質量和效率最高。
缺點:一股獨大,一種極端形態。輕易形成獨斷專行的決策習慣,碰到重大變革,輕易錯誤判定,導致決策的失誤,從而“其成也速,其敗也速”。
2.絕對均等
若干股東在創業之初或企業發展過程中,將股權絕對平均分割,讓每一個股東所持股權完全一樣的理想化平均主義。各個股東在公司里享有完全均等的發言權,凡事大家共同決策,風險一起承擔。
現象:比如三人合伙股份為34%、33%、33%,

長處:這類公司在“老大”的精彩管理下,在企業的最初發展階段,在同等條件下,其獲得的發展是最為飛快的。企業對各個方面的資源的需要,以及這些資源的取得,都是效率和質量最高的,即使“老大”某些能力不足,其彌補或加強的能力和速度也比較強。
缺點:絕對均等,另外一種極端形態。這種情形往往是因為創始人之間“道義”、“義氣”、“理想”等起作用的結果。這類公司發展到了肯定程度,到了“分金銀”、“排座次”、“傳宗接代”的時分,問題和矛盾就不可避免地顯現出來了,帶來的可能不僅僅是“地震”,以至可能是“崩盤”。
3.相對均等
相對均等是區別于上述“一股獨大”和“絕對均等”,且介于兩者之間的股權分布狀態。在比較分散的前提下,一個或少數幾個股東占有相對比較集中的股權,相對控股,并施展召集人的作用。
現象:比如三人合伙股份為50%、30%、20%,
長處:這類公司一方面缺乏足以控制全局的“家長”,另一方面也缺乏“同生共死”的理想化氛圍。作為理性的組織,任何公司不會愿意用損失自己的利益(事實的利益、潛在的利益,眼前的利益、深遠的利益)來做一些無謂的事情。所以,公司發展到肯定程度,這種股權結構是最穩定的,也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的普遍表現。
缺點:其發展的速度不會特殊快,成長也會出現更多的波折,歷經更多的磨難,在成長過程中輕易失去方向、資源、支持,很多公司沒有等到長大就發生了“夭折”,而活到“成人”階段的,一般會比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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