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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規范?

                    創業板上市治理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創業板公司不得通過股票發行定價機制調整發行價格。因此,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價格不得低于發行期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公司股票均價的80%。這意味著,假如公司股價低于發行價格,將面臨退市風險。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治理暫行方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實用本方法。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該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方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實在、正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該勤勉盡責,老實守信,認真履行謹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實在性、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該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實在性、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該設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順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治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本質性判定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后,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 發行條件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建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工夫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常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該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消費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治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該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運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靠;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峻依靠。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楚,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峻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治理暫行方法(202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實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實在、正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該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實在、正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 保薦人應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保薦的上市公司的申請文件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謹慎核查,督導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對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定,并確保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上市公司的申請文件實在、正確、完整、及時。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照本行業的業務標準和執業規范,對上市公司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確保所出具的專業文件實在、正確、完整、及時。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該設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優化投資回報機制,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等權利,切實保護投資者特殊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本質性判定或者保證。投資者應該自主判定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并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第二章 發行證券的條件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該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并且符合以下規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凈利潤以扣除非常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除外;

                    (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經營成果實在。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消費經營的合法性,以及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施行現金分紅;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示意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或者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觸及的事項對上市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退;

                    (五)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治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資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十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

                    (三)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峻,或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違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因違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五)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存在違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峻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運用應該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次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運用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三)本次募集資金投資施行后,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影響公司消費經營的獨立性。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治理方法?

                    36個月。36個月內不得轉讓: 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工夫不足12個月。發行對象屬于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該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拓展資料:一、再融資新規對新股鎖定期的要求 (一)詳細規定 如下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治理方法》第三十八條:“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施行細則》的第八條規定:“發行對象屬于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該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治理方法(試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

                    創業板上市治理方法?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治理方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二節 規范運作

                    第三節 公司管理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五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五章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實用本方法。

                    第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 “發行人”或者“公司”),應該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方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發行程序。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該實在、正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保薦人等證券服務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等人員,應該按照本行業公認的道德規范和業務標準,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老實守信,勤勉盡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實在性、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本質性判定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后,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七條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該是依法建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工夫應該在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工夫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成立后歇業、被勒令停業整頓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主營業務中斷的,持續經營工夫應該從恢復營業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九條 發行人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于人民幣一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常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人民幣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運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凈利潤以扣除非常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比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一千五百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運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第十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者重大不確定性。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楚,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治理人員應該未發生重大變化。最近一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第二節 規范運作

                    第十四條 最近三年內發行人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得有嚴峻影響本次發行上市或者嚴峻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消費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行人應該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獨立。

                    第十八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應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

                    發行人應該規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發生的關聯交易,不得有嚴峻影響公司獨立性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節 公司管理

                    第二十條發行人依法設立完善的公司管理結構,設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確保相關內部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夠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消費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應該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老實信用、勤勉盡責。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和較強的核心競爭力,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規范?

                    (一)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和發展前景;

                    (二)發行人的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者服務;

                    (三)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營銷模式、治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和工藝;

                    (五)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主要資產;

                    (六)發行人的治理團隊和人力資源治理;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具有肯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治理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在技術、經營、治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創新能力;

                    (二)發行人用于自主創新的費用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例;

                    (三)發行人的科技研發人員或者創新人員儲備;

                    (四)發行人的創新體系和創新機制。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靠;

                    (四)公司資產全部或者主要為現金、短期投資或者長期投資;

                    (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運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該確保現金流量能夠滿意公司正常運營需要,發行前一年經營現金流量凈額為負的,發行人應該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視的表明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現金流量能夠滿意正常運營的報告。

                    第五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該有明確的運用方向,原則上應該用于主營業務的擴大消費規模、開發新產品或者新業務、補充流淌資金等。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運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二十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治理、環境保護、土地治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條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該與發行人現有消費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治理能力等相順應。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該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運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該設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該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該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詳細方案、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應該包括下列事項:

                    (一) 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 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詳細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該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該提供治理部門的相關意見。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

                    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第四十條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該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該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第四十一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建立創業板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依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創業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第四十三條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中國證監會可以委托證券交易所對創業板發審委的日常事務治理以及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應該不少于三十五人,由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組成。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原則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場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五條 創業板發審委以現場投票方式對創業公司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七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五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五票為未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方法對創業板發審委的未盡事宜,參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創業板建立咨詢委員會,受證券交易所或者創業板發審委的委托對發行人的行業發展、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和經營模式等提出獨立咨詢意見。

                    第四十八條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由證券交易所聘任,證券交易所負責對創業板咨詢委員會事務的日常治理以及對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由三十五人組成,委員可從國家部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單位聘請。

                    第五十條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沒有表決權,其專業咨詢意見對審核工作不具有約束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應該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該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應該針對創業企業的實際特點,按照重要性原則對發行人在消費經營、成長性、財務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風險因素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應該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實在、正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該對招股說明書的實在性、正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

                    第五十四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景下發行人可申請恰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十五條 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該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于其公司網站,但披露內容應該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工夫。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應該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實在、正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發行人應該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進行申明。

                    第五十八條 發行人應該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該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工夫。

                    第五十九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文件應該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并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六十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哄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一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字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宣布;情節特殊嚴峻的,給予警告。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猜測的,利潤完成數如未達到盈利猜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猜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該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完成數未達到盈利猜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方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治理暫行方法?

                    第七條《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施行細則〉的決定》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應該以不低于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擴展資料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治理方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治理暫行方法》(以下統稱《治理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注:《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治理暫行方法》已經被2020年6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令第168號宣布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治理方法(試行)》取代。第二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該有利于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該有利于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證券委員會-【第11號公告】《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施行細則〉的決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則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該經本所審核同意,并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1.4 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買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天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該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方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老實守信,勤勉盡責。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上市協議、申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買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天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實在、正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應該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實在、正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實在、正確、完整、及時、公平的,應該在公告中作出相應申明并說明理由。2.3 本規則所稱實在,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該以客觀現實或者具有現實基礎的判定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景,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2.4 本規則所稱正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該運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短小精悍、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夸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公司披露猜測性信息及其他觸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該合理、審慎、客觀。2.5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該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2.6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2.7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景、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并應該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司應該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因特別情景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該及時向本所報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該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并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2.8 上市公司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并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治理制度。 公司應該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信息披露事務治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并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該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一旦出現未公開重大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及時采取措施、報告本所并立即公告。2.10 上市公司應該制定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明確未經公司董事會許可不得對外發布的情形。2.11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買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該特殊注重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該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觸及的事項正確告知公司,并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2.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工夫報送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該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該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2.13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實在性不承擔責任。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后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景實行事前審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后審核。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說明并公告,公司應該按照本所要求辦理。2.14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后應該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定期報告提示性公告還應該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工夫披露,或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該立即向本所報告。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工夫不得先于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應該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關注公共媒體關于公司的報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景,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實在情景。公司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實在、正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景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2.17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景。2.18 上市公司應該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時備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2.19 上市公司應該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裝備,加強與投資者特殊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建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并對外公告,如有變更應該及時進行公告并在公司網站上宣布。公司應該保證咨詢電話線路暢通,并保證在工作工夫有專人負責接聽。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時分,公司應該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公司應該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定期舉行與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答復公眾投資者關懷的問題,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退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公司應該及時披露。2.21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景,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2.22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或者本規則沒有詳細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該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2.23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詳細規定有疑問的,應該向本所咨詢。2.24 本所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監管需要,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現場審查,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應該積極配合。前款所述現場審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和機構(以下簡稱“審查對象”)的消費、經營、治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采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方式,對審查對象的信息披露、公司管理等規范運作情景進行監督審查的行為。2.25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意見、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該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實在性、正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2.26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該及時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閱、審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第一節 申明與承諾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應該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監事應該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新任高級治理人員應該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申明及承諾書》,并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該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簽署一式三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明及承諾書》,并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該在其實現變更的一個月內實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備案工作。前述機構和個人簽署《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明及承諾書》時,應該由律師見證,并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前述機構和個人在充分理解后簽字蓋章。董事會秘書應該督促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明及承諾書》,并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應該在《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申明及承諾書》中申明:(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景;(二) 有無因違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景;(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景;(四) 其他任職情景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景;(六) 本所認為應該說明的其他情景。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應該保證《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申明及承諾書》中申明事項的實在、正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申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該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應該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申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履行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本所認為應該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該作出的其他承諾。監事還應該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治理人員還應該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該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明及承諾書》中申明:(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景;(二) 有無因違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景;(三) 關聯人基本情景;(四) 本所認為應該說明的其他情景。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該履行以下義務并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及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保;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關上市公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4.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以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五) 嚴格履行作出的公開申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六)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保證披露的信息實在、正確、— 11 —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實回答本所的相關問詢;(七) 本所認為應該履行的其他義務和應該作出的其他承諾。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該保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明及承諾書》中申明事項的實在、正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申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該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3.1.9 上市公司董事應該履行的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一) 原則上應該親手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審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手出席董事會的,應該謹慎地挑選受托人;(二) 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治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治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三) 在履行職責時老實守信,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為出發點行使權利,避免現實上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沖突;(四) 《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誠和勤勉義務。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應該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時、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離職申請生效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并申請鎖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該及時向公司報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該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12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該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情景。3.1.13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于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該將所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明星申明、候選人申明、獨立董事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獨立董事選舉應該實行累積投票制。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景有異議的,應該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3.1.14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于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該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所提出異議等情景進行說明。3.1.15 上市公司應該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在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應該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3.1.16 本所設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治理系統,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景進行記錄,并通過本所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的相關信息。3.1.17 上市公司應該在董事會下建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該占半數以上并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3.2.1 上市公司應該建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公司應該建立信息披露事務部門,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治理。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13 —(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治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治理和股東資料治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治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并簽字確認;(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并公告;(五)關注公共媒體報道并主動求證實在情景,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安閑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背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該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3.2.3 上市公司應該設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治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該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景,參加觸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觸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峻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告。3.2.4 董事會秘書應該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治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14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四)本公司現任監事;(五)本所認定不合適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應該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后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3.2.6 上市公司應該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該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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