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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發行條件是什么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條件不低于人民幣多少可以發行可轉債
一、可轉換債券發行條件是什么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定義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預期年化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并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3年連續盈利,且3年凈資產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后,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注意事項: 1、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2、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3、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流程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可轉債發行時,要對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 注意:發行費用的處理:應按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初始確認金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2.期末攤余成本的計算:同一般公司債券。 3.可轉換債券轉股時的處理
二、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三、不低于人民幣多少可以發行可轉債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可以發行可轉債。發行可轉債的具體條件如下: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一)公司營業執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四)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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