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棄倉是指客戶放棄其穿倉賬戶,隱姓埋名、逃逸,拒不歸還虧欠期貨公司資金的風險事件的簡稱。期貨棄倉常常是期貨穿倉事件的結果。那么導致期貨棄倉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呢?
導致期貨棄倉事件的原因較復雜,但根本原因是客戶資金管理問題。滬深300指數期貨保證金收取標準為交易所10%,期貨公司加收至少2個百分點,即12%。如果客戶以上日結算價滿倉賣出,當日漲停后虧損83.33%,次日再漲2%則穿倉。 ?
除了客戶資金管理問題外,導致期貨棄倉也有這樣情況,有時客戶倉位較重,除在一家期貨公司開倉外,還選擇另一家公司分倉。市場主力往往雙向開倉,即在一家開倉買入,在另一家開倉賣出,每天利用散戶倉位較重的特點或打壓拉抬,當散戶倉位觸發強平點被迫止損或強平后,主力又反向操作,賺取差價。而散戶就這樣在主力的操弄下左右挨耳光,錢一點點被主力賺走。但有時人算不如天算,行情隔日大幅跳空開盤后快速封停,主力在某個期貨公司的倉位無法止損形成巨虧,而在另一期貨公司的倉位則大賺。如果次日再度封停,則從最有利自身角度看,客戶當然選擇放棄虧損倉位,一邊持有或套現盈利倉位,一邊與虧損賬戶處期貨公司打官司,要求期貨公司履行強制平倉的義務和責任,賠償其強平點之外的虧損。 ?

還有一種導致客戶棄倉的情況是公司內部相關人員違規造成的。例如,當客戶持倉觸發強平點后,在客戶哀求下,介紹該客戶來的員工若身處關鍵崗位(如風控崗或結算崗),則可能為自身利益,選擇維持客戶倉位不平。此時客戶保證金可能僅夠持倉保證金的30%甚至更低。行情如很快反向運行還好,但若朝客戶持倉不利方向繼續波動,倉位極易封停。客戶一般選擇放棄倉位,任由期貨公司處置。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可見,司法解釋是不利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應慎重對待自己客戶的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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