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t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t參考《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第二:
\t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
\t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第三:
\t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
\t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第四:
\t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參考:
\t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第五:
\t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參考:
\t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提 醒
\t偶然所得個稅稅率20%,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納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t“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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