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上購銷雙方的開戶銀行、地址、電話號碼等信息是否可以簡寫?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發票內容應據實填寫,如確因字數限制填寫不完整,可在不影響真實性的前提下適當簡寫。
發票上購銷雙方的開戶銀行、地址、電話號碼等信息是否可以簡寫?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發票內容應據實填寫,如確因字數限制填寫不完整,可在不影響真實性的前提下適當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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