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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財產繼承權的分配方式(關于老人財產繼承權)

                    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老人財產繼承權的分配方式(關于老人財產繼承權)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 關于老人財產繼承權

                    關于房產繼承的法律有哪些規定推薦回答:繼承方面優先適用《繼承法》關于房產繼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推薦回答: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房產繼承法律問題推薦回答: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喪失權利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繼承手續1被繼承人證明原件2被繼承人房產證原件3 被繼承人單位開具的履歷表可以證明與繼承人的關系4 繼承人公證材料 (一)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1、被繼承人證明(外銷房需公證);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5、繼承人的件(原外銷房需公證);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1、被繼承人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4、繼承人的件(原外銷房需公證);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2016年父母去世房產繼承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推薦回答: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喪失權利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繼承手續1被繼承人證明原件2被繼承人房產證原件3 被繼承人單位開具的履歷表可以證明與繼承人的關系4 繼承人法律上的問題 關于房屋繼承問題推薦回答:房屋繼承: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一、單獨所有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二、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家庭關系中,如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后,先要將該房屋屬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后,先將房屋屬于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各占一半份額,剩余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后,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屬于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樣,一方去世后,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于死者的份額部分。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后,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由于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于債權的范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后,再繼承。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于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于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后,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后,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于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系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后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復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和論述。法律相關:《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二十六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老人財產繼承權的分配方式(關于老人財產繼承權)

                    以上就是有關“老人財產繼承權的分配方式(關于老人財產繼承權)”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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