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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歸屬關系的概念
最概括的關系描述: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資產包含權益(權益也可能出現負數)。 這里面包括企業、股東和債權人三者的關系,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
1、從資產的來源看(come from),企業擁有或取得的所有資源(資產),一部分來源于股東(權益),另一部分來源于債權人(負債),再沒有第三者。
2、從資產的求嘗權看(in charge of),只有債權人和股東對資產擁有求嘗權,并且債權人擁有優先求嘗權,股東的權利次之。
3、資產與權益有相等的關系,無論經濟業務發生怎樣的變化,都不會破壞這種平衡關系。 它表示資產來源于權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資產的歸屬關系,表明企業和所有者是各自獨立存在的。 權益由所有者權益和債權人權益構成,其中債權人權益又稱為負債。
財產關系的分類
金融資產屬于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就應按照管理者的意圖、風險管理上的要求和資產的性質,將資產分為以下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上述四類資產中,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賬款在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中反映;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在非流動資產中反映;金融企業的貸款,要根據貸款本身時間的長短來進行判斷。 因為上述四類資產核算的具體要求不同,對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影響不同,所以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應隨意變更。 特別是第一類金融資產和后面的三類不能夠相互重分類;后面的三類之間也不能隨意重分類。 后面三類金融資產之間可以重分類,但是是有要求的,后面的相關會計核算還會涉及到這個知識點。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什么是財產歸屬關系
指財產的屬性,也就是歸屬,如某公司,某個人,某單位,國家,等等從財產的歸屬來定性它該是個人或公司,單位等,一般情況下指在法律,法規圈定的條款和事實認定的結果下,來決定財產的去留,和多方糾結中的最終所有人的的法定權利,義務。來終結某種爭端或爭異。給財產的某種定性。
財產關系分為
您好!通常我們會把民法和商法統稱為民商法,和經濟法作比較,詳細情況如下: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經濟關系,它不調整人身關系。而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之一,屬于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而民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并不予以過多干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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