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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特征是什么
人身權與生命權、財產權的區別在于不同的法律特征:
1.人身權法律特征:
①人身權是與所有權、其他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相對稱的一種權利。
②人身權可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個方面。
③人身權利與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緊密相連,不可分離。
2.財產權的法律特征:
①財產權的主體限于現實的享有或可以取得財產的人;財產權的客體限于該社會制度下法律允許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
②財產權除極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財產價值的,這種經濟價值又是可以金錢計算的。
③財產權原則上都是可以處分的,不具專屬性。可以處分,指可以轉讓、可以繼承;可以拋棄。不具專屬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
3.生命權的法律特征:
(1)生命權的主體客體均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2)生命權的積極價值具備優先性。在憲法確立的價值秩序中,相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財產性的利益) ,人的生命或人性尊嚴有明顯較高的位階。

(3)生命權的消極價值具有不可評估性。自然意義的生命是純粹生物學意義的生命,生物體所具有的活動能力。社會意義的生命是情感、社會評價的生物載體,是人的生存尊嚴和意義之所在,是連接全部社會關系的物質中介。
財產權的屬性
區別在于權利歸屬不同:土地所有權,歸屬集體;承包權,歸屬農戶;經營權,歸屬經營者。
1、首先,關于土地的所有權是由我國國家性質所決定的。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堅持不變。
2、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在權利內容上,多數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系承包權與經營權的雙重屬性混合。其中,承包權屬于成員權,只有集體成員才有資格擁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對外轉讓性;經營權屬于財產權,在權利屬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兩權分置”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并不具備自由流轉的物權屬性。但“三權分置”體制實現了集體、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權利的共享,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質就是確定在不改變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離出一個更加符合市場交易要求的私權——土地經營權。
財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答:權利有很多,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公民權利進行不同的分類:
①依據公民所參與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可以劃分為屬于政治生活的權利和一般民事權利。前者如各項政治和社會的自由權利、參加國家管理的權利;后者如財產權等。
②依據承擔義務人的范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圍的確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權、人身權等。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是一定的個人或某一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權等。
③依據權利發生的因果聯系,可以劃分為原權和派生權,派生權或稱救濟權。原權指基于法律規范之確認,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權利,又稱第一權利,如所有權等;派生權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權利而發生的法律權利,也稱第二權利,如因侵害物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④依據權利間固有的相互關系,可以劃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指不依附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如對財物的所有權;從權利指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的權利,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均從屬于主權利的存在,如抵押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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