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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類民事糾紛怎么處理
民事糾紛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民事糾紛是婚姻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合同糾紛、房屋產權糾紛等。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和方法如下:
1. 自力救濟:
①自決: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
②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 社會救濟:
①調解(訴訟外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②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①民事訴訟: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②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先是私下協調,協調不成功法院起訴
財產民事糾紛處理程序
財產糾紛是找檢察院嗎?
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糾紛不是找檢察院的,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不受理財產糾紛,財產糾紛要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解決,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民事糾紛的,因此,財產糾紛不能找檢察院,得找法院
財產糾紛是什么法
正常來說勞動爭議不屬于財產他應該是屬于《合同法》的范圍。
違反合同的一種情況。
因為現在參加工作必須簽訂勞動活動。
如果你沒有合同就很難辦了。
涉及到財產糾紛的案件怎么處理
找不到被告家庭地址,不影響案件的訴訟受理和審判,原告可申請法院啟動程序送達程序,對原告已知的被告任一地址發送公文,若原告在限期內沒有到庭應訴,法院通過調查取證的程序后,可做缺席判決。
若涉及到經濟糾紛,可申請財產保全,只要對方帳戶有錢,就可以強制執行。在訴訟過程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由于無法找到被告而予擱淺,導致長期無法結案,原告方的損失無法得到及時的補償,甚至進一步擴大損失。這就要求作為當事人的原告方起訴時必須盡可能的提供被告詳細準確的情況,包括準確地址、聯系方式、基本情況等,以便法院將訴狀及時送達并通知起到庭應訴。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9日發布公告,對各級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被告地址不明,無法送達的情況作出明確批復。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17號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請示我院。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可見,原告在起訴過程中提供詳細準確的被告資料對于法院及時送達,通知應訴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信息不確切,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而需要通過其他方式(如公告送達等)予以送達,同時如果原告因客觀情況無法提供被告信息的,法院可依申請予以查詢。這樣就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利益,避免被告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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