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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所得稅跨省是指什么
企業所得稅跨省是指跨省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跨地區處理業務并按規定向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所申報和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質上是一種具備預繳性質的稅費。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2,如何理解企業所得稅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原則
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需要在當地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就是指前面所說的分公司。《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分支機構都要辦理稅務登記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并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跨省市設立的下列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1. 稅法列舉的,所得稅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的企業;2.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3. 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預繳所得稅。4. 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5.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預繳所得稅的具體管理辦法,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

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法律依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國有郵政企業(包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屬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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