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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跨境應稅服務?跨境服務的稅收政策

                    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什么是跨境應稅服務?跨境服務的稅收政策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跨境服務的稅收政策

                    按照現行規定下列跨境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六)提供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服務但未取得相關資質,或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服務。(七)向境外單位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八)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RTF提示要注意判別跨境應稅服務與離岸外包服務的歸屬):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裝卸搬運服務、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2,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哪些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規定,下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的報道權或者播映權,且該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六)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七)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下列應稅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2.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 (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研發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除外)、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上述境外單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于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鑒證咨詢服務,以及提供服務時貨物實體在境內的鑒證咨詢服務,不屬于本款規定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所提供的廣告服務。

                    什么是跨境應稅服務?跨境服務的稅收政策

                    3,跨境應稅行為免稅范圍是哪些

                    跨境應稅服務免稅范圍根據36號文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下列跨境(含香港、澳門、臺灣)應稅 行為免征增值稅:(一)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 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二)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三)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四)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會議展覽地點 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五)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六)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七)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 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 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 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演出、文化比賽、體育比賽、體 育表演、體育活動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個 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教育醫療服務,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 療服務。(九)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指:(1)寄遞函件、包裹等郵件出境。(2)向境外發行郵票。(3)出口郵冊等郵品。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是指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揀、派 送服務。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 外費用。3.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十)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電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 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十一)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服務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知識產權服務,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 知識產權服務。(十二)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 務除外)。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 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 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十三)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2.對境內的貨物或不動產進行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十四)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1. 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2. 對境內的天氣情況、地震情況、海洋情況、環境和生態情況進行的氣象服務、 地震服務、海洋服務、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3. 為境內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進行的測繪服務。4. 為境內的城、鄉、鎮提供的城市規劃服務。(十五)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1.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 消費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2.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外派海員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 務。外派海員服務,是指境內單位派出屬于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在境外提 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服務。3. 納稅人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人力資源服 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 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4. 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1) 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2) 對境內不動產的投資與資產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3) 拍賣境內貨物或不動產過程中提供的經紀代理服務。(4) 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物權糾紛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務。(5) 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提供的安全保護服務。(十六)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十七)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技術除外)。下列情形不屬于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1. 無形資產未完全在境外使用。2. 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境內自然資源相關。3. 所轉讓的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與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相關。4. 向境外單位轉讓在境內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配 額、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十八)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 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為境外單位之間、境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外幣、人民幣資金往來提供的資金清算、資金結算、金融支付、賬戶管理服務,屬于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 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十九)屬于以下情形的國際運輸服務:1.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2.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3.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 《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 運輸”的。4.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5.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 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二十)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 下列應稅行為:1.國際運輸服務。2.航天運輸服務。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1)研發服務;(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3)設計服務;(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5)軟件服務;(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7)信息系統服務;(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4.向境外單位轉讓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技術。二、新舊政策的銜接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合同,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 郵政業納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 106號)附件4和《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 118號)規定的免稅政策條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繼續享受免稅政策。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屬于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三、跨境應稅服務免稅條件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跨境應稅服務享受免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1.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除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 務,以及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應稅 行為外,必須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1)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空中飛行管理服務,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 的航班計劃或者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 合同。(2)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除空中飛行管理服務外), 與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簽訂的書面合同,屬 于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臨時來華飛行,未簽 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的,以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銷售服 務書面合同。(3)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應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與 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2?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本辦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該項銷 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收人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下列情形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一)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從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 心、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 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二)納稅人與境外關聯單位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從境內第三方結算公司取得的 收入。上述所稱第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 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三)納稅人向外國船舶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通過外國船舶運輸企業指 定的境內代理公司結算取得的收人。(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3.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 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x (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支付給境外合作方的 費用)+當期全部銷售額

                    以上就是有關“什么是跨境應稅服務?跨境服務的稅收政策”的主要內容啦~



                    本文名稱:《什么是跨境應稅服務?跨境服務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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