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財產保險營銷存在的問題(財產保險營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 財產保險營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應進一步加強保險誠信的機制建設,強化保險公司的告知說明義務,盡量減少對保險格式條款理解的分歧,降低產生糾紛的風險。擴大了免責條款的范圍,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如果未履行告知義務,則承擔的賠償責任有所加重。 同時對于 “明確告知”的證明標準有了可操作性的規定,即“投保人對保險人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及自己對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簽字認可的,可以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
該標準是有利于保險公司的,但保險公司應注意投保人簽字或蓋章的真實性和簽字認可后的證據材料保存。建議保險公司依法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不同字體等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并將其中免除或限制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獨立成篇,附在投保單后。
另外也可借鑒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告知程序,讓投保人手書聲明,或采取書面詢問與問答的方式,以及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將告知程序固定下來。
(二)、保險公司還應進一步規范保險營銷行為,加強從業人員的素質教育和業務培訓,樹立誠信理念,嚴格執行工作流程,引導投保人合理投保,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如講明貨物運輸保險與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不同,引導承運人合理投保,避免出現事故后造成承運人不必要的損失和理賠中的爭議。
(三)、保險公司應履行保險標的物承保前的核保義務,承保后的監督義務。
在車輛保險中一般不涉及核保問題,或者僅是形式審查。但對其他財產險特別是火災公眾責任險和火災財產險產品保險公司應進行實質審查。《公安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切實加強火災防范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應在承保前,保險公司應對保險標的的火災風險進行嚴格評估,出具火災風險及消防安全狀況評估意見書,根據承保條件和風險評估狀況厘定費率水平。

承保后,應定期對保險標的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并提出書面整改建議。”因此對于標的額較大的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應對標的物進行嚴格的實質審查,且應留存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四)、保險公司應正視交通事故處理中產生費用等問題,積極制定相應的措施減少損失。
一是及時定損,努力促使事故雙方對損失價格達成共識,并對理賠予以承諾,避免產生爭議后,要求進行價格認證,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二是及時出險,參與評估、詢價、拆解過程。對損失的數額有一個合理的界定。如果保險公司能夠參與評估程序,提出相關合理意見,那么形成的評估報告將更趨公平合理。 三是監督評估過程,及時提出意見。車輛拖車費是否合理、車輛是否需要拆解、價格的合理性等問題比較專業,一般被保險人無法了解,故保險公司應代當事人提出以上抗辯,否則一旦費用產生,很難再予以更改,且維修后也失去了鑒定的條件。
(五)、改進不合理條款,規范保險范圍。
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部分保險條款存在保險范圍不明,免責條款過于限制投保人利益的情況。甚至部分條款與普通社會常識存在較大差異,明顯對于被保險人不公平。另外,保險公司存在對免責條款的擴大解釋,發生保險事故后,動輒以免責條款來拒賠。
監督機構對于保險理賠中一些較為集中的問題應加強監管,糾正不當行為,積極支持保險行業協會等調處各類保險糾紛,維護保險業對經濟社會發展“助推器”和“穩定器”的功能,促進保險公司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總之,保險公司應進一步簡化理賠手續、縮短理賠期限,加強與被保險人的溝通和協商,杜絕“重攬保,輕理賠”的觀念和做法,晝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在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良性互動中,樹立保險公司誠信的良好形象,促進保險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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