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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個稅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登記
答:國稅發[2006]37號: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對臨時發生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由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 扣繳義務人識別號按照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行政區域碼加組織機構代碼編制。
2,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需要什么材料
報送資料: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3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基礎信息,具體以下情形:1、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2、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其取得來源于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關業務合同協議的,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3、境外機構和個人想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被稅務機關指定為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4、負有扣繳義務的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5、非居民納稅人在中 國境內發生應稅行為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3,扣繳義務人的登記
扣繳義務人的登記:一、業務概述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后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后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 2006 〕 38 號)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扣繳義務人登記表》, 1 份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1 .納稅人需出示的證件( 1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已辦理稅務登記的)( 2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未辦理稅務登記的)2 .納稅人需提供的資料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相關協議,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發生本項代扣代繳義務的)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七、工作標準和要求1 .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 )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是否有效。( 2 )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扣繳義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 )審核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 “ 與原件相符 ” 字樣并由扣繳義務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 )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 )依據納稅人提供的協議合同等審核是否屬逾期辦理扣繳登記,如逾期登記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后再辦理登記事項。2 .核準、發放證件符合條件的,核準納稅人的扣繳義務登記信息。如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只在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義務事項,經系統核定其扣繳稅種;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經系統錄入扣繳登記信息。收取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3 .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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