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什么是加計扣除項目?工業企業加計扣除項目有哪些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工業企業加計扣除項目有哪些
企業科技創新的技術開發費可以加計扣除。
2,加計扣除是什么意思
稅法規定的一種計算方法。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例如,假定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研發政策。
3,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是什么意思
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標準(計稅工資)為每人每月1600元,超過部分按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到標準的,按實際列支。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4,加計扣除怎么做
首先:研發費加計扣除屬于納稅人申請備案類稅收優惠,應當在年度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其次:按規定提交以下相關資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及相關項目明細; 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6、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7、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才要求企業提供);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可以全年加計扣除。因為殘疾人工資不單是福利企業可加計扣除,普通企業也可加計扣除。

5,無形資產開發成本加計扣除
200符合資本化的無形資產/5年攤銷期*6個月/12個月=20(無形資產當年攤銷額)無形資產本年加計扣除金額=20*150%=30稅務和會計差額=30-20=1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10加計扣除的對象是企業的某些具體支出項目,在這些項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優惠越大,因此加計扣除對于鼓勵企業加大對某些項目的支出更有針對性。加計扣除往往是一項長期且適用企業范圍更廣的政策,故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加計扣除方式作為鼓勵企業加大某些方面投入的手段。 加計扣除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例如,假定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研發政策。
6,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指的是什么怎么算呢
加計扣除主要是和企業所得稅聯系,內部自主研發無形資產費用化支出加計扣除50%,資本化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150%攤銷。舉個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與研發相關的支出500萬,費用化支出100萬,資本化支出400萬。首先:期初發生時先在研發費用歸集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資本化支出 4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 500其次:期末形成無形資產時假設為2011-7-10借:管理費用 100 無形資產 4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資本化支出 400期末攤銷時(假設會計與稅法攤銷方法一致,10年,無殘值)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攤銷應納所得稅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項-納稅調增減少項假設本年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費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費用100萬元的基礎上加扣100*50%,納稅調增減少50萬元;資本化支出加計攤銷400*50%/10*6/12=10萬元。調整后應納所得稅額=1000-50-10=940(萬元)
7,企業所得稅中加計扣除與 準予扣除項目的區別
加計扣除,是在你實際發生的基礎上,再多扣除一部分.比如:研發費用,你實際發生100萬,可以加計50%扣除,就可以在稅前扣除150萬.準予扣除項目,則是比較籠統了,凡是在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都是準予扣除項目,上面所提到的研發費用也是準予扣除項目.這個概念很概括.建議舉個具體的題目大家幫你..第三節扣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產,不得扣除或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計算分攤的,準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并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民政主管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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