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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銷案件和終止偵查有什么不同
案件撤銷就是不查且無罪或者無責任。終止偵查,只是偵查結束,不代表沒有責任或者有罪撤銷案件指立案后發現無犯罪事實存在或無人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終止偵查是指案件立案前發現不應立案或立案后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當前嫌疑人所為
2,請問沒有立案用去警察局消案嗎
在執行局立案后已開始進行程序,進行了評估,聽證會,之后我又接到民庭的通知對方起訴了要求評估,和我們在執行局一樣的事都是評估我的財產,執行局還沒了我也問了執行局的局長,對方是覺得我們評估的價格高了,所以現在玩這套我想知道對方是不是違法,法院是不是違法,應為法官也說了對方找了他們的院長了你說的“消案”是指什么?如果是違法犯罪記錄,違法犯罪記錄是永遠都在的如果是指刑事案件的撤案或者終止偵查,刑事案件沒有辦案期限的限制,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如果是指治安案件的不予處罰或者終止調查,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3,定罪退偵是什么意思
這個比較好回答,就是說已經涉嫌犯罪,但公訴機關認為證據不足,還要公安機關繼續候機,這時候如果偵查羈押期限已經屆滿,那就換成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然后繼續偵查。如果偵查終結后,如果起訴到檢察院,檢察認為證據仍不充分,還能再退一回,還是查不清那就繼續再查,但不能采取強制措施了。免于起訴也有可能,存疑不起訴就是這種。罰點錢也是要有名目的,不會亂罰了事定罪了就不存在退偵了。因此你說的應當是認罪退偵,那還是要按程序流程一步步走下去的。即嫌疑人如實交待了罪行,但是否構成犯罪,得由法院依法審理后才能確定。如果不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偵查機關將撤銷案件處理,否則移送檢察院來審理起訴,此時有退偵的程序,等退偵結束后,再由檢察院決定是否啟動進入公訴的程序。在此過程中,可以考慮申請取保候審。1. 定罪退偵不是法律語言;2. 定罪就是依據法律確定罪名,這是法院權力;3. 退偵也不是規范法語,只能偵查終結或者補充偵查,這是公安局或者檢察院的權力;4.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不可能是“定罪退偵”,程序都是錯誤的,辦案的程序是"公、檢、法",不能檢、法、公。1. 定罪退偵不是法律語言;2. 定罪就是依據法律確定罪名,這是法院權力;3. 退偵也不是規范法語,只能偵查終結或者補充偵查,這是公安局或者檢察院的權力;4.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不可能是“定罪退偵”,程序都是錯誤的,辦案的程序是"公、檢、法",不能檢、法、公。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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