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流程接著討論其杠桿機制對于資本市場的影響。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成熟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以及場外交易市場。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的規定,私募股權基金存續期為5-8年,期間還需要經歷募、投、管、退四個階段,因此,其杠桿融資資本結構將以短中期債券為主。另外,為了能夠達到盈利退出,往往會選擇數字科技、生物醫療等高成長性中小企業進行投資,因此,此行為將會主要影響創業板和科創板這種吸引高科技、創新型企業上市的資本市場。先說積極影響:其一,截止21年9月份創業板公司數量1000家,占A股公司總數的22.55%,總市值為13.55萬億元,占A股總市值的15.86%。這些公司有583家公司獲得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和管理,總規模為538.14億元,從收益的角度測算投資增值近16.73倍。不僅做大了創業板資本市場,也為基金自身帶來可觀的收益;其二,由于私募股權基金的專業性作為背書,會給相關投資企業帶來無形價值。從而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的高質量發展。不良影響主要體現在時間周期方面,由于私募基金存續期的局限性,難免不造成資金快進快出的現象,這與“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引入中長期資金”的政策不符。因此,需要從推動資本“投資、退出、再投資”的良性循環入手,完善制度的銜接,以及社會資金的引導。@RDCY人大重陽
一:基金先投資后備案
嚴格說 可以 但是你做過了之后如果出問題 被追查 沒有備案你會非常麻煩的 直接就會給你扣高帽子 說你是黑私募 。。。所以這風險你自己掂量掂量
二:怎么查基金備案信息
合同不可以查,備案的是私募基金的項目,備案后,項目可以在證券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到
三:基金未備案即投資
私募基金投私募基金,即產品投產品,必須要備案成FOF嗎?
產品A(已成立備案)去投產品B(未成立備案),產品A必須是FOF嗎?
回答:這個不是必須哦!對于私募證券類FOF基金而言,現行監管法規沒有規定多少比例的資金必須投向基金,如果一定要個標準可以參照公募基金。
我們先來看看私募證券類FOF基金的定義:
私募證券類FOF基金是指主要投向證券類私募基金、信托計劃、券商資管、基金專戶等資產管理計劃的私募基金。
對于私募證券類FOF基金投資于其他基金產品的資金比較,在現行監管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想要較真的小伙伴也可以參照公募基金的標準:
證監會發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中定義為:“將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經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基金。”
如果是FOF基金,上層私募基金的起投金額必須要100萬起嗎?備案完成之后是否可以馬上退出來?
回答:一般情況下,部分特殊合格投資者可以豁免100萬起投的限制,比如私募管理人的員工跟投。因此,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私募基金產品”是怎樣一類投資者。
目前,我們在定義私募基金的特殊合格投資者時,會參考兩部法規,一是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二是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其中的具體規定如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從上面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證監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并沒有將私募基金作為一類特殊的合格投資者,而中基協在《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進行了補充。
那么,根據中基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我們可以推斷出私募基金產品可以豁免該管理辦法的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如下: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根據《私募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也就是說,私募基金產品可以豁免該規定中關于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要求,包括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和相應的資產標準。
所以,如果只從法規層面看,A作為私募基金產品投資B,是可以不滿足100萬的。但是據我們了解,現實情況中,一些私募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對于“特殊合格投資者”也有約定,會要求所有的投資者都要100萬起投,如果合同作了特別約定,那就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執行。
另外,在實際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中,中基協也會反饋,如果是私募基金產品作為投資者,投資于另一個備案的基金產品,必須100萬起投。
第二個問題,是否可以備案完成之后馬上就退出來?可能是由于募集情況不佳或管理人著急先準備產品,大家會想到用這種方式提前準備好產品,實操中不建議大家這樣做,很有可能會被協會反饋是否為占坑行為。
對于私募FOF基金而言,如果上層和下層的風險不匹配是否可以?是否要考慮嵌套層級?
一般被投管理人都會要求做到上下層產品風險等級匹配。
至于嵌套層級,對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言,建議參照資管新規的嵌套原則來做,現實中可能有些托管要求不是特別嚴格,這種情況下相當于將合規風險轉嫁給了管理人,所以建議大家還是審慎執行。
如果管理人設立了FOF基金,這支FOF基金可以再去投其他FOF基金嗎?
小編回答:
FOF基金不可以再投FOF基金,資管新規要求不能多層嵌套。
對于投資顧問,如果是私募股權產品,備案有沒有資格的要求和管理人類型的要求呢?
小編回答:
目前,對于股權類的產品,系統沒有專門的投顧資格要求。
而對于證券類私募管理人,如果想要開展投顧業務,需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①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滿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會員;
②具備3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的投資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最近三年無不良從業記錄。
產品通過備案前能否投資?
2019年新版備案須知規定,產品備案前可進行臨時投資,即可以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于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現金管理工具。這一規定是對備案前能否投資這一問題的進一步回應。
此前,中國基金業協會曾在2016年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說明中均明確,“備案不影響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設立,但未經備案不能進行投資運作”;基金業協會后于2018年7月12日公布紀律處分決定,直指未經備案即投資的行為。此次2019年新版備案須知雖沒有使用“私募基金備案前不得進行投資運作”,但僅允許備案前進行以現金管理為目的臨時投資活動。據此,基金備案前可以現金管理為目的進行臨時投資,但不可開展其他投資活動,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備案通過前,不能對外進行股權投資。
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按《資管新規》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確定?
對于此前爭論較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問題,本次更新版備案須知第(五)項“合格投資者”明確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與此前協會電話答復內容一致。這再次印證了我們關于《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對私募基金的適用和影響的認識,即《資管新規》規定的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法律法規”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明確規定的,不適用《資管新規》。
基金備案實務中,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視為合格投資者”外,其他合格投資者的于備案時實際繳納的投資額度最低不能少于100萬。而根據2019年新版備案須知的規定,政府產業基金并非《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視為合格投資者”,但備案實操中,可以豁免100萬元首輪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四:基金備案前可以投資嗎
按照基金業協會規定,所有的私募基金產品,不管組織形式是什么樣,都應該先備案之后才能進行投資。
關于有限合伙基金有一點特殊性,如果有限合伙基金的成立本身有資金募集行為,那么一定要按照私募基金的監管要求先備案才能進行投資。
如果有限合伙企業本身就是幾個朋友合伙搞個公司進行投資,不存在實施上的對外募資行為,那么原則上可以不按照私募基金進行監管。但是這一點需要有充分證據證明,如果走這點漏洞,一旦投資人投訴,管理人基本上一定會受到處罰。
因此,建議嚴格按照監管要求,避免合規風險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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