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廣泰:第五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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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111 證券簡稱:威海廣泰 公告編號:2015-022
威海廣泰空港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威海廣泰空港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發出通知,并于 2015 年 4 月2 日以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會議由董事長李光太先生召集,會議應參加董事 9 名,實際參加董事 9 名。公司三名監事收悉全套會議資料,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合法有效。會議審議并通過如下決議:
一、會議以 9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 2014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為保持公司年度審計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保證審計質量,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議,同意將 2014 年度審計機構由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變更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務期從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 2014 年度審計工作結束;年度審計報酬不變,仍為 45 萬元。
本議案需提交 2015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二、會議以 9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改聘 2014 年度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事項審計機構的議案》。
為保證 2014 年度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事項的正常進行,同意改聘 2014 年度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事項審計機構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本次非公開發行提供相關服務。服務期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至本次非公開發行事項完成時結束。

鑒于公司于 2014 年 05 月 23 日召開的 2014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在《關于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相關事宜的議案》中已授權董事會聘請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本議案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對上述兩項議案進行了事前認可并發表了如下獨立意見:
1、我們對公司本次變更審計機構事宜的相關材料進行了充分、認真的事前核查,關于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的《關于變更 2014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和《關于改聘 2014 年度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事項審計機構的議案》,在提交董事會會議審議前,我們已經事前認可。
2、鑒于公司收到了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致本公司的函件, 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意為公司提供審計的原審計團隊加入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時,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意接收。為保持公司年度審計工作和非公開發行事項審計業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保證審計質量,公司董事會作出變更審計機構的決定合理且決議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3、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審計從業資格,具備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經驗和能力,能夠滿足公司財務審計工作要求,不會損害全體股東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們一致同意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 2014 年度審計機構,并同意將本事項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4、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夠滿足公司 2014 年度非公開發行 A股股票事項的審計業務要求,不會損害全體股東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們一致同意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本次非公開發行事項的審計機構。
具體內容詳見 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編號:2015-023)。
三、會議以 9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 2015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會決定于 2015 年 4 月 20日下午 14:30 在公司會議室召開 2015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關于變更 2014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具體內容詳見 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威海廣泰空港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5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24)。特此公告。
威海廣泰空港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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