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國債投資收益中的哪些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稅,以及免稅金額如何準確計算的問題進行實例分析
摘要:由于我國現行稅收法規和政策對國債投資業務的相關規定不明確,各地執行情況差異較大。因此,在正確核算國債投資業務的基礎上,如何準確計算和繳納國債所得稅,成為越來越多金融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分析了國債投資收益哪些可以免征所得稅,哪些收益不能免征,以及如何準確計算免稅額度等問題。
關鍵詞:金融企業,國債,所得稅,利息收入
近年來,國債以免稅價值、流動性強、加權風險系數低、市場接受度高等優勢,被越來越多的金融企業所接受。重要工具。但由于我國現行稅法政策對國債投資業務的相關規定不明確,各地執行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正確核算國債投資業務的基礎上,如何準確計算和繳納國債所得稅,成為越來越多金融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根據我自己的工作實踐,
根據2011年6月22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國債投資收益為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債利息,另一部分是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國債轉讓差價收益征收所得稅,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國債轉讓差價收益
顧名思義,國債轉讓利差收益是指債券交易價格中扣除應計利息因素后的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根據國稅2011年第36號第2條第2款的規定,“轉讓國債取得的收益(損失),應當繳納所得稅。該價格為扣除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持有期間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及交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債券交易過程中全價計算的結果。如果凈交易價格列在合約或合約中,還有另一種更簡單的計算方法,
2、國債利息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是,短期持有國債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稅,一直存在較大爭議。2011 年 6 月 22 日發布的國稅 36 號文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金融企業短期持有國債期間的應計利息收入,可免征企業所得稅,即轉讓國債取得的到期應計利息收入可視為利息國債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這里所說的“應計利息”是指持有中央政府債券登記公司托管的債券,未到期支付的債券利息在托管系統中按日計算,相當于應收債券利息(或貼現利息)的會計處理。已發行債券的應計利息)。
根據納稅申報期間國債處置方式的不同,國債利息收入的計算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持有至到期國債利息收入
(一)國債為新發行的。免息利息收入等于當年實際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已計提但實際未收到的應收利息(應計利息)當年不作免稅處理。
(二)如該國債為再發行國債。國債續期是指財政部發行國債時,由于當期認購額度不足,在一段時間后(一般為二至半年)重新發行,但發行日、發行利率、發行期限、到期日、付息方式等因素仍按歷次國債發行執行。2011年之前,國債很少以再發行的形式發行。由于2011年二、三季度資金階段性緊張,大量國債以再發行的形式發行。
36 文件制定之初,沒有以續期形式發行國債。實際上,再發行國債的免稅利息收入應等于購買時實際收到的當年國債利息收入減去購買價款中計入的應計利息。
例如:2011年5月1日,A機構發行買入5億元5年期A國債。債券的年票面利率為 4%。利息1639344元,每年付息兩次(即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付息一次)。那么A國債2011年的利息收入為:A國債利息收入=500,000,000×4% - 1,639,344 = 20,000,000 - 1,639,344 = 18,360,656元。若按當年實際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計算免稅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怎么算股東投入,則免稅利息收入為2000萬元,兩者相差163.9344萬元。的精神。

續期國債發行合同未直接規定購買價款中計提利息的,購買價款中計提利息可按第2點公式2計算。
2.到期轉讓國債或向其他投資者購買國債利息收入
國債2011年第36號計算國債利息收入的具體公式為:國債利息收入=國債發行量×(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簡稱公式1)。由于國債一年多次兌付、閏年等原因,筆者認為公式1的計算結果不準確,故將國債利息收入的公式改為: 利息收入國債=國債面值×適用年利率÷年付息次數×持有天數÷當期付息期實際天數(簡稱公式2)。
公式2中本次付息期的實際天數等于上一次付息日到下一次付息日的天數。這是一個例子。
例如:2011年5月1日,A機構發行購買了5億元的5年期B國債,票面利率為4%。每年付息兩次(即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付息)。
根據公式2,B國債2011年度利息收入為: B國債利息收入=500,000,000×4%/2×153天/183天+500,000,000×4%/2=8, 360,655.74 +10,000,000=18,360,655.74元按公式1計算,A國債2011年度利息收入為: B國債利息收入=500,000,000×4%×153天/365天+500,000,000×4%/2=8,383,561.64+10,000,000=18,383,561.64元,其中兩者之差=18,383,561.64-18,360,655.74=22, 905.90元。實踐中,公式2計算結果準確,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交易單據上的應計利息金額一致。如果在買賣期間沒有支付利息(如果有利息的話,用公式2來計算還是比較簡單的),
計算實際持有天數時,需注意起息日的確認。政府債券購買日晚于起息日的,持有天數自起息日起計算。例如:A機構于2011年5月3日買入B國債,B國債起息日為2011年4月28日,則實際持有天數從4月28日開始計算。
總之,雖然國債投資收益的所得稅繳納形式多樣,計算也相對復雜,但只要思路清晰,使用的方法和公式得當,相關申報工作是可以順利進行的。
參考:
[1] 楊大開.國債綜合治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企業所得稅怎么算股東投入,2000。
[2]王國華,張美忠.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
[3]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投資稅收處理實務[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4]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會計處理與估值[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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