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能源消納什么意思?
新能源消納意思是把清潔能源發出來的電用完,完全消納就是發多少用多少,可以用儲能移動終端用的具體時間,那么我國目前實現新能源消納存在哪些挑戰?
目前,全國6個省(區)新能源裝機占比超過30%,7個電網新能源發電量占比超過20%,局部地區已經形成了高比例新能源電力系統。受風/光資源、土地資源等因素影響,當前新能源占比高的省(區)的裝機仍將進一步發展。“十四五”期間,高比例新能源電力系統將從局部地區向全國擴展,且比例進一步提升。未來新能源消納將面臨諸多挑戰。
2. 什么是能源消納?
消耗的意思。全國人大代表,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指出,政府扶持力度不夠。他認為,宏觀上來看,我國電力還沒有真正過剩,美國每年人均用電量大約是14000-15000度,德國和日本大概每年人均是8000~10000度,我國人均只有4000度,四川人均每年僅有2000度,電力消費遠遠沒有飽和。每年還需10~20億噸燃煤來補充電力。在一定的政策調控下,做好各種能源配額,實施好火電的調峰,現有的清潔能源總量是可以消納完畢的。
而劉漢元所說的消納完畢,需要建立在外送通道足夠的基礎之上。但目前,四川電力外送能力仍然存在較大缺口。由此可見消納是消耗的意思。
3. 清潔能源消納指標解釋?
清潔能源消納指標是衡量一個地區或國家清潔能源利用程度的指標。它反映了清潔能源在總能源消費中的占比,越高表示清潔能源消納能力越強。
該指標可以衡量清潔能源發展的進展情況,指導政府和企業制定清潔能源政策和投資決策,促進可持續能源發展。
4. 新能源消納什么意思?
新能源消納意思是把清潔能源發出來的電用完,完全消納就是發多少用多少,可以用儲能移動終端用的具體時間,那么我國目前實現新能源消納存在哪些挑戰?
目前,全國6個省(區)新能源裝機占比超過30%,7個電網新能源發電量占比超過20%,局部地區已經形成了高比例新能源電力系統。受風/光資源、土地資源等因素影響,當前新能源占比高的省(區)的裝機仍將進一步發展。“十四五”期間,高比例新能源電力系統將從局部地區向全國擴展,且比例進一步提升。未來新能源消納將面臨諸多挑戰。
5. 推進什么多能互補什么互通互濟?
加快煤電靈活性改造,推進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電氣冷熱氫互通互濟。積極服務沙漠、戈壁、荒漠地區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推動清潔能源大規模開發、高水平消納。大力推動抽水蓄能電站和新型儲能建設,支持各類儲能健康有序發展,不斷提升系統調節能力。
6. 關于光伏發電最新政策?
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最新政策:
1、2022年光伏補貼最新政策為市級財政按項目實際發電量給予補貼。每個項目的補貼有一定的年限,補貼對象為法人單位或個人。了鼓勵新能源對光伏發電用戶給予一定的補貼,國家出臺了很多光伏發電補貼政策。
2、光伏集中發電指導價將連續制定,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一至三類資源區新建光伏集中發電廠,新增集中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由市場競爭決定,不得超過資源區指導價。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情況監測評估,引導和促進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各派出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規劃落實、項目競爭性配置、電網送出工程建設、項目并網消納等事項的監管,按要求組織開展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運行規范有序。堅持目標導向,完善發展機制,釋放消納空間,優化發展環境,發揮地方主導作用,調動投資主體積極性,推動風電、光伏發電高質量躍升發展。
7. 清潔能源消納指標解釋?
清潔能源消納指標是衡量一個地區或國家清潔能源利用程度的指標。它反映了清潔能源在總能源消費中的占比,越高表示清潔能源消納能力越強。
該指標可以衡量清潔能源發展的進展情況,指導政府和企業制定清潔能源政策和投資決策,促進可持續能源發展。
8. 清潔能源消納指標解釋?
清潔能源消納指標是衡量一個地區或國家清潔能源利用程度的指標。它反映了清潔能源在總能源消費中的占比,越高表示清潔能源消納能力越強。
該指標可以衡量清潔能源發展的進展情況,指導政府和企業制定清潔能源政策和投資決策,促進可持續能源發展。
9. 源網荷儲啥意思?
源網荷儲是一種包含“電源、電網、負荷、儲能”整體解決方案的運營模式,可精準控制社會可中斷的用電負荷和儲能資源,提高電網安全運行水平,可解決清潔能源消納過程中電網波動性等問題 。
10. 關于光伏發電最新政策?
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最新政策:
1、2022年光伏補貼最新政策為市級財政按項目實際發電量給予補貼。每個項目的補貼有一定的年限,補貼對象為法人單位或個人。了鼓勵新能源對光伏發電用戶給予一定的補貼,國家出臺了很多光伏發電補貼政策。
2、光伏集中發電指導價將連續制定,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一至三類資源區新建光伏集中發電廠,新增集中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由市場競爭決定,不得超過資源區指導價。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情況監測評估,引導和促進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各派出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規劃落實、項目競爭性配置、電網送出工程建設、項目并網消納等事項的監管,按要求組織開展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運行規范有序。堅持目標導向,完善發展機制,釋放消納空間,優化發展環境,發揮地方主導作用,調動投資主體積極性,推動風電、光伏發電高質量躍升發展。
11. 關于光伏發電最新政策?
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最新政策:
1、2022年光伏補貼最新政策為市級財政按項目實際發電量給予補貼。每個項目的補貼有一定的年限,補貼對象為法人單位或個人。了鼓勵新能源對光伏發電用戶給予一定的補貼,國家出臺了很多光伏發電補貼政策。
2、光伏集中發電指導價將連續制定,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一至三類資源區新建光伏集中發電廠,新增集中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由市場競爭決定,不得超過資源區指導價。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情況監測評估,引導和促進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各派出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規劃落實、項目競爭性配置、電網送出工程建設、項目并網消納等事項的監管,按要求組織開展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運行規范有序。堅持目標導向,完善發展機制,釋放消納空間,優化發展環境,發揮地方主導作用,調動投資主體積極性,推動風電、光伏發電高質量躍升發展。
12. 新能源消納什么意思?
新能源消納意思是把清潔能源發出來的電用完,完全消納就是發多少用多少,可以用儲能移動終端用的具體時間,那么我國目前實現新能源消納存在哪些挑戰?
目前,全國6個省(區)新能源裝機占比超過30%,7個電網新能源發電量占比超過20%,局部地區已經形成了高比例新能源電力系統。受風/光資源、土地資源等因素影響,當前新能源占比高的省(區)的裝機仍將進一步發展。“十四五”期間,高比例新能源電力系統將從局部地區向全國擴展,且比例進一步提升。未來新能源消納將面臨諸多挑戰。
13. 關于光伏發電最新政策?
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最新政策:
1、2022年光伏補貼最新政策為市級財政按項目實際發電量給予補貼。每個項目的補貼有一定的年限,補貼對象為法人單位或個人。了鼓勵新能源對光伏發電用戶給予一定的補貼,國家出臺了很多光伏發電補貼政策。
2、光伏集中發電指導價將連續制定,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一至三類資源區新建光伏集中發電廠,新增集中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由市場競爭決定,不得超過資源區指導價。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情況監測評估,引導和促進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各派出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規劃落實、項目競爭性配置、電網送出工程建設、項目并網消納等事項的監管,按要求組織開展清潔能源消納情況綜合監管,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運行規范有序。堅持目標導向,完善發展機制,釋放消納空間,優化發展環境,發揮地方主導作用,調動投資主體積極性,推動風電、光伏發電高質量躍升發展。
14. 推進什么多能互補什么互通互濟?
加快煤電靈活性改造,推進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電氣冷熱氫互通互濟。積極服務沙漠、戈壁、荒漠地區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推動清潔能源大規模開發、高水平消納。大力推動抽水蓄能電站和新型儲能建設,支持各類儲能健康有序發展,不斷提升系統調節能力。
15. 什么是能源消納?
消耗的意思。全國人大代表,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指出,政府扶持力度不夠。他認為,宏觀上來看,我國電力還沒有真正過剩,美國每年人均用電量大約是14000-15000度,德國和日本大概每年人均是8000~10000度,我國人均只有4000度,四川人均每年僅有2000度,電力消費遠遠沒有飽和。每年還需10~20億噸燃煤來補充電力。在一定的政策調控下,做好各種能源配額,實施好火電的調峰,現有的清潔能源總量是可以消納完畢的。
而劉漢元所說的消納完畢,需要建立在外送通道足夠的基礎之上。但目前,四川電力外送能力仍然存在較大缺口。由此可見消納是消耗的意思。
16. 什么是能源消納?
消耗的意思。全國人大代表,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指出,政府扶持力度不夠。他認為,宏觀上來看,我國電力還沒有真正過剩,美國每年人均用電量大約是14000-15000度,德國和日本大概每年人均是8000~10000度,我國人均只有4000度,四川人均每年僅有2000度,電力消費遠遠沒有飽和。每年還需10~20億噸燃煤來補充電力。在一定的政策調控下,做好各種能源配額,實施好火電的調峰,現有的清潔能源總量是可以消納完畢的。
而劉漢元所說的消納完畢,需要建立在外送通道足夠的基礎之上。但目前,四川電力外送能力仍然存在較大缺口。由此可見消納是消耗的意思。
17. 消納費是什么意思?我今天才看到的?
1. 消納費,屬于電力傳輸領域的專業術語,是指在電網中消納(接受)電力的用戶和電站向電力輸送和接收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和標準對輸、變電設備、輸電線路給予電力企業的補償。2. 對于電力企業來說,輸電線路等設施的建設、維護、運營等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為了彌補成本,電力企業通過收取消納費來獲得經濟補償。通常消納費是按照用戶的用電量計算的,也就是說,用戶消耗的電量越大,需要支付的消納費就越高。3. 總之,消納費是電力企業為保障電網的正常運行,向用戶收取的一種經濟補償,通常以用戶的用電量為計算標準。
18. 新能源消納什么意思?
新能源消納意思是把清潔能源發出來的電用完,完全消納就是發多少用多少,可以用儲能移動終端用的具體時間,那么我國目前實現新能源消納存在哪些挑戰?
目前,全國6個省(區)新能源裝機占比超過30%,7個電網新能源發電量占比超過20%,局部地區已經形成了高比例新能源電力系統。受風/光資源、土地資源等因素影響,當前新能源占比高的省(區)的裝機仍將進一步發展。“十四五”期間,高比例新能源電力系統將從局部地區向全國擴展,且比例進一步提升。未來新能源消納將面臨諸多挑戰。
19. 源網荷儲啥意思?
源網荷儲是一種包含“電源、電網、負荷、儲能”整體解決方案的運營模式,可精準控制社會可中斷的用電負荷和儲能資源,提高電網安全運行水平,可解決清潔能源消納過程中電網波動性等問題 。
20. 清潔能源消納指標解釋?
清潔能源消納指標是衡量一個地區或國家清潔能源利用程度的指標。它反映了清潔能源在總能源消費中的占比,越高表示清潔能源消納能力越強。
該指標可以衡量清潔能源發展的進展情況,指導政府和企業制定清潔能源政策和投資決策,促進可持續能源發展。
21. 源網荷儲啥意思?
源網荷儲是一種包含“電源、電網、負荷、儲能”整體解決方案的運營模式,可精準控制社會可中斷的用電負荷和儲能資源,提高電網安全運行水平,可解決清潔能源消納過程中電網波動性等問題 。
22. 消納費是什么意思?我今天才看到的?
1. 消納費,屬于電力傳輸領域的專業術語,是指在電網中消納(接受)電力的用戶和電站向電力輸送和接收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和標準對輸、變電設備、輸電線路給予電力企業的補償。2. 對于電力企業來說,輸電線路等設施的建設、維護、運營等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為了彌補成本,電力企業通過收取消納費來獲得經濟補償。通常消納費是按照用戶的用電量計算的,也就是說,用戶消耗的電量越大,需要支付的消納費就越高。3. 總之,消納費是電力企業為保障電網的正常運行,向用戶收取的一種經濟補償,通常以用戶的用電量為計算標準。
23. 推進什么多能互補什么互通互濟?
加快煤電靈活性改造,推進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電氣冷熱氫互通互濟。積極服務沙漠、戈壁、荒漠地區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推動清潔能源大規模開發、高水平消納。大力推動抽水蓄能電站和新型儲能建設,支持各類儲能健康有序發展,不斷提升系統調節能力。
24. 源網荷儲啥意思?
源網荷儲是一種包含“電源、電網、負荷、儲能”整體解決方案的運營模式,可精準控制社會可中斷的用電負荷和儲能資源,提高電網安全運行水平,可解決清潔能源消納過程中電網波動性等問題 。
25. 推進什么多能互補什么互通互濟?
加快煤電靈活性改造,推進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電氣冷熱氫互通互濟。積極服務沙漠、戈壁、荒漠地區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推動清潔能源大規模開發、高水平消納。大力推動抽水蓄能電站和新型儲能建設,支持各類儲能健康有序發展,不斷提升系統調節能力。
26. 什么是能源消納?
消耗的意思。全國人大代表,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指出,政府扶持力度不夠。他認為,宏觀上來看,我國電力還沒有真正過剩,美國每年人均用電量大約是14000-15000度,德國和日本大概每年人均是8000~10000度,我國人均只有4000度,四川人均每年僅有2000度,電力消費遠遠沒有飽和。每年還需10~20億噸燃煤來補充電力。在一定的政策調控下,做好各種能源配額,實施好火電的調峰,現有的清潔能源總量是可以消納完畢的。
而劉漢元所說的消納完畢,需要建立在外送通道足夠的基礎之上。但目前,四川電力外送能力仍然存在較大缺口。由此可見消納是消耗的意思。
27. 分散式風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
為加快推進分散式風電發展,完善分散式風電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機制,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能源局制定了《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8年4月3日
附件: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分散式風電發展,規范分散式風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是指所產生電力可自用,也可上網且在配電系統平衡調節的風電項目。項目建設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一)接入電壓等級應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內消納,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級電壓等級電網反送電。
(二)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充分利用電網現有變電站和配電系統設施,優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電網。
(三)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只能有1個并網點,且總容量不應超過50兆瓦。
(四)在一個并網點接入的風電容量上限以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為前提,統籌考慮各電壓等級的接入總容量。
國家關于分布式發電的政策和管理規定均適用于分散式風電項目;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風電場執行。
第三條 鼓勵各類企業及個人作為項目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投資、建設和經營分散式風電項目。鼓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第四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分散式風電項目的開發規劃、建設管理以及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規劃指導
第五條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環保、規劃等部門和相關企業,依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風能資源、電網接入、清潔能源消納能力等開發建設條件,制訂當地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對規劃進行滾動修編。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應做好與《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銜接,在落實消納條件和分散式風電技術要求的條件下,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對風電建設規模的相關要求以及我局關于風電預警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
規劃編制可按以下流程開展:1.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地、資源等提出規模及布點方案;2.電網企業據此方案,基于電網、負荷,按照電網接入條件約束進行容量和布點的優化;3.能源主管部門公開發布分散式風電規劃報告并進行滾動修編。
第六條 全面拓寬應用領域。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與太陽能、天然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各類能源形式綜合開發,提高區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與生態旅游、美麗鄉村、特色小鎮等民生改善工程深入結合,促進縣域經濟發展;與智慧城市、智慧園區、智慧社區等有效融合,為構建未來城市(社區)形態提供能源支撐;與海島資源開發利用充分結合,促進發展海洋經濟、拓寬發展空間。
第七條 各級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制訂工作,提供本地區電網建設規劃、潮流、新能源消納等相關信息,并明確各并網點及其潛在接入容量等數據。鼓勵分散式風電等分布式發電建設條件好的市(縣)及地區電網企業編制分布式新能源電網接入和消納的專項規劃。
第八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生態保護、鄉村發展、電網建設等相關規劃有效銜接,并符合城鄉規劃,避免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與其他規劃沖突。
第三章 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各地方要簡化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流程,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核準管理工作機制,鼓勵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制訂完善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管理工作細則,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工作流程,明確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等,并向社會公布。對于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的地區,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不再審查前置要件,審查方式轉變為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諾,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即對項目予以核準。
第十條 鼓勵各地方政府設立以能源主管部門牽頭的“一站式”管理服務窗口,建立國土、環保等多部門高效協調的管理工作機制,并與電網企業有效銜接,建立與電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等相結合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等“一站式”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在項目取得土地、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的支持性文件后,按照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各地相關部門要針對分散式風電項目的特點簡化工作流程,降低項目前期成本。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應按照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核準后兩年內不開工建設的,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處理。項目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澆筑為標志。
第十三條 在滿足國家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開發企業可使用本單位自有建設用地(如園區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單位建設用地開發分散式風電項目。
分散式風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于占用其他類型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通過協議等途徑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申請核準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自發自用部分電量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其中電網企業承擔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部分,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與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差額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對未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建設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國家不予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開發企業將位于同一縣域內的多個電網接入點的風電機組打捆成一個項目統一開展前期工作,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進行項目前期工作和開發建設。
第四章 電網接入
第十六條 通過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19963《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及其他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通過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33593《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要求》及其他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為納入專項規劃的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接入公共電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在用戶范圍內的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完善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由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設立分散式風電項目“一站式”并網服務窗口,按照簡化程序辦理電網接入,提供相應并網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配電網可接入容量信息。
第十九條 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辦理并網手續的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參照以下要求執行:
(一)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客戶服務中心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并網申請受理服務,向項目業主填寫并網申請表提供咨詢指導,接受相關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政府核準文件、客戶有效身份證明之外的材料缺失為由拒絕并網申請。
(二)電網企業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和咨詢服務,并在受理并網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由客戶服務中心將接入系統方案送達項目業主,經項目業主確認后實施。
(三)分散式風電項目主體工程和接入系統工程竣工后,客戶服務中心受理項目業主并網調試申請,接收相關材料。
(四)電網企業在受理并網調試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或電力用戶)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和協議內容參照有關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內容。
(五)電網企業在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調試,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
(六)電網企業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按規定的并網點及時完成應承擔的接網工程,在符合電網運行安全以及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用戶側以較低電壓等級接入,允許內部多點接入配電系統,避免安裝不必要的升壓設備。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分散式風電接入方式、電量使用范圍,本著安全、簡便、及時、高效的原則做好并網管理,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分散式風電與電網的產權分界點為風電機組集電線路最靠近電網的最后一臺風電機組處,電量計量點原則上盡可能接近產權分界點,在技術條件復雜時可由開發企業與當地電網企業協商確定。電網企業提供的電能計量表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上網電量。
第二十三條 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撥付。
(一)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散式風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分散式風電項目優先原則做好補貼資金使用預算和計劃,保障國家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轉付到位。
(二)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購買自然人(個人)分散式風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問題。
(三)電網企業應做好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情況的統計,并按要求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四)分散式風電項目并網調試完成,并具備正式結算條件后,由電網企業按季度按流程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申報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目錄。
第二十四條 對于接入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應確保其安裝的風電機組型號通過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規定的測試,并網運行時電能質量和所在公共電網的接入點電壓合格。分散式風電應充分利用自身無功電壓調節能力,補償分散式風電接入帶來的無功和電能質量控制需求。電網企業根據當地電網運行需要,統一建立覆蓋本地區的功率預測預報體系。
第二十五條分散式風電項目根據其所用的風電機組技術特性運行,在確保電力系統網絡與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地市或縣級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依法開展發電相關業務,并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強分散式風電項目監測和評價。電網企業應與分散式風電項目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掌握分散式風電運行情況。在電網和分散式風電項目檢修期間,做好接入點隔離措施。
第二十八條 完善產業技術服務體系。通過市場機制培育分散式風電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評估認證、運行維護等環節的專業化服務能力,滿足分散式風電項目多元化參與主體的技術需求。
第二十九條 探索新型專業化的運維商業模式。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應用智能化運行管理技術,實現無人值守的運行模式;鼓勵開發企業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運維服務。
第三十條 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機組退役管理。制訂風電機組剩余壽命評估標準,在風電機組并網運行達到設計壽命前1~2年內,對機組狀況、運行條件及剩余壽命等進行綜合評估,按照標準要求對機組采取延期服役或拆除處理。
第六章 金融和投資開發模式創新
第三十一條 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各類企業、社會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分散式風電項目,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一)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建立分散式風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與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服務創新,如設立公共擔保基金、風險補償基金等。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結合民生項目對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貸款貼息。
(二)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社會效益和商業可持續性,積極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金融服務,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
(三)在確保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合法合規地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分散式風電項目投資基金;鼓勵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的信用擔保,支持分散式風電入戶、入社區(鄉村和工業園區等)。
第三十二條 積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將征地補償費和租用農用地費作為資產入股項目,形成集體股權,并量化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項目收益分配制度,以組、村、鄉鎮不同層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集體股權受益主體,推動實現共享發展。鼓勵社會資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設立基金、組建聯合體等多種方式,以PPP合作模式參與地方政府主導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投資建設。
第三十三條 鼓勵項目所在地開展分散式風電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允許分散式風電項目向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直接售電,市場化交易范圍、交易方式、交易電價、輸配電價、交易各主體權利和義務等按照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28. 分散式風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
為加快推進分散式風電發展,完善分散式風電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機制,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能源局制定了《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8年4月3日
附件: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分散式風電發展,規范分散式風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是指所產生電力可自用,也可上網且在配電系統平衡調節的風電項目。項目建設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一)接入電壓等級應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內消納,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級電壓等級電網反送電。
(二)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充分利用電網現有變電站和配電系統設施,優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電網。
(三)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只能有1個并網點,且總容量不應超過50兆瓦。
(四)在一個并網點接入的風電容量上限以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為前提,統籌考慮各電壓等級的接入總容量。
國家關于分布式發電的政策和管理規定均適用于分散式風電項目;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風電場執行。
第三條 鼓勵各類企業及個人作為項目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投資、建設和經營分散式風電項目。鼓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第四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分散式風電項目的開發規劃、建設管理以及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規劃指導
第五條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環保、規劃等部門和相關企業,依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風能資源、電網接入、清潔能源消納能力等開發建設條件,制訂當地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對規劃進行滾動修編。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應做好與《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銜接,在落實消納條件和分散式風電技術要求的條件下,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對風電建設規模的相關要求以及我局關于風電預警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
規劃編制可按以下流程開展:1.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地、資源等提出規模及布點方案;2.電網企業據此方案,基于電網、負荷,按照電網接入條件約束進行容量和布點的優化;3.能源主管部門公開發布分散式風電規劃報告并進行滾動修編。
第六條 全面拓寬應用領域。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與太陽能、天然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各類能源形式綜合開發,提高區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與生態旅游、美麗鄉村、特色小鎮等民生改善工程深入結合,促進縣域經濟發展;與智慧城市、智慧園區、智慧社區等有效融合,為構建未來城市(社區)形態提供能源支撐;與海島資源開發利用充分結合,促進發展海洋經濟、拓寬發展空間。
第七條 各級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制訂工作,提供本地區電網建設規劃、潮流、新能源消納等相關信息,并明確各并網點及其潛在接入容量等數據。鼓勵分散式風電等分布式發電建設條件好的市(縣)及地區電網企業編制分布式新能源電網接入和消納的專項規劃。
第八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生態保護、鄉村發展、電網建設等相關規劃有效銜接,并符合城鄉規劃,避免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與其他規劃沖突。
第三章 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各地方要簡化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流程,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核準管理工作機制,鼓勵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制訂完善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管理工作細則,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工作流程,明確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等,并向社會公布。對于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的地區,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不再審查前置要件,審查方式轉變為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諾,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即對項目予以核準。
第十條 鼓勵各地方政府設立以能源主管部門牽頭的“一站式”管理服務窗口,建立國土、環保等多部門高效協調的管理工作機制,并與電網企業有效銜接,建立與電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等相結合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等“一站式”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在項目取得土地、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的支持性文件后,按照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各地相關部門要針對分散式風電項目的特點簡化工作流程,降低項目前期成本。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應按照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核準后兩年內不開工建設的,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處理。項目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澆筑為標志。
第十三條 在滿足國家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開發企業可使用本單位自有建設用地(如園區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單位建設用地開發分散式風電項目。
分散式風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于占用其他類型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通過協議等途徑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申請核準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自發自用部分電量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其中電網企業承擔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部分,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與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差額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對未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建設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國家不予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開發企業將位于同一縣域內的多個電網接入點的風電機組打捆成一個項目統一開展前期工作,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進行項目前期工作和開發建設。
第四章 電網接入
第十六條 通過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19963《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及其他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通過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33593《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要求》及其他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為納入專項規劃的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接入公共電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在用戶范圍內的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完善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由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設立分散式風電項目“一站式”并網服務窗口,按照簡化程序辦理電網接入,提供相應并網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配電網可接入容量信息。
第十九條 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辦理并網手續的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參照以下要求執行:
(一)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客戶服務中心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并網申請受理服務,向項目業主填寫并網申請表提供咨詢指導,接受相關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政府核準文件、客戶有效身份證明之外的材料缺失為由拒絕并網申請。
(二)電網企業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和咨詢服務,并在受理并網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由客戶服務中心將接入系統方案送達項目業主,經項目業主確認后實施。
(三)分散式風電項目主體工程和接入系統工程竣工后,客戶服務中心受理項目業主并網調試申請,接收相關材料。
(四)電網企業在受理并網調試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或電力用戶)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和協議內容參照有關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內容。
(五)電網企業在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調試,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
(六)電網企業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按規定的并網點及時完成應承擔的接網工程,在符合電網運行安全以及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用戶側以較低電壓等級接入,允許內部多點接入配電系統,避免安裝不必要的升壓設備。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分散式風電接入方式、電量使用范圍,本著安全、簡便、及時、高效的原則做好并網管理,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分散式風電與電網的產權分界點為風電機組集電線路最靠近電網的最后一臺風電機組處,電量計量點原則上盡可能接近產權分界點,在技術條件復雜時可由開發企業與當地電網企業協商確定。電網企業提供的電能計量表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上網電量。
第二十三條 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撥付。
(一)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散式風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分散式風電項目優先原則做好補貼資金使用預算和計劃,保障國家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轉付到位。
(二)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購買自然人(個人)分散式風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問題。
(三)電網企業應做好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情況的統計,并按要求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四)分散式風電項目并網調試完成,并具備正式結算條件后,由電網企業按季度按流程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申報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目錄。
第二十四條 對于接入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應確保其安裝的風電機組型號通過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規定的測試,并網運行時電能質量和所在公共電網的接入點電壓合格。分散式風電應充分利用自身無功電壓調節能力,補償分散式風電接入帶來的無功和電能質量控制需求。電網企業根據當地電網運行需要,統一建立覆蓋本地區的功率預測預報體系。
第二十五條分散式風電項目根據其所用的風電機組技術特性運行,在確保電力系統網絡與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地市或縣級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依法開展發電相關業務,并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強分散式風電項目監測和評價。電網企業應與分散式風電項目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掌握分散式風電運行情況。在電網和分散式風電項目檢修期間,做好接入點隔離措施。
第二十八條 完善產業技術服務體系。通過市場機制培育分散式風電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評估認證、運行維護等環節的專業化服務能力,滿足分散式風電項目多元化參與主體的技術需求。
第二十九條 探索新型專業化的運維商業模式。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應用智能化運行管理技術,實現無人值守的運行模式;鼓勵開發企業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運維服務。

第三十條 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機組退役管理。制訂風電機組剩余壽命評估標準,在風電機組并網運行達到設計壽命前1~2年內,對機組狀況、運行條件及剩余壽命等進行綜合評估,按照標準要求對機組采取延期服役或拆除處理。
第六章 金融和投資開發模式創新
第三十一條 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各類企業、社會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分散式風電項目,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一)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建立分散式風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與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服務創新,如設立公共擔保基金、風險補償基金等。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結合民生項目對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貸款貼息。
(二)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社會效益和商業可持續性,積極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金融服務,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
(三)在確保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合法合規地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分散式風電項目投資基金;鼓勵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的信用擔保,支持分散式風電入戶、入社區(鄉村和工業園區等)。
第三十二條 積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將征地補償費和租用農用地費作為資產入股項目,形成集體股權,并量化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項目收益分配制度,以組、村、鄉鎮不同層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集體股權受益主體,推動實現共享發展。鼓勵社會資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設立基金、組建聯合體等多種方式,以PPP合作模式參與地方政府主導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投資建設。
第三十三條 鼓勵項目所在地開展分散式風電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允許分散式風電項目向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直接售電,市場化交易范圍、交易方式、交易電價、輸配電價、交易各主體權利和義務等按照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29. 消納費是什么意思?我今天才看到的?
1. 消納費,屬于電力傳輸領域的專業術語,是指在電網中消納(接受)電力的用戶和電站向電力輸送和接收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和標準對輸、變電設備、輸電線路給予電力企業的補償。2. 對于電力企業來說,輸電線路等設施的建設、維護、運營等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為了彌補成本,電力企業通過收取消納費來獲得經濟補償。通常消納費是按照用戶的用電量計算的,也就是說,用戶消耗的電量越大,需要支付的消納費就越高。3. 總之,消納費是電力企業為保障電網的正常運行,向用戶收取的一種經濟補償,通常以用戶的用電量為計算標準。
30. 消納費是什么意思?我今天才看到的?
1. 消納費,屬于電力傳輸領域的專業術語,是指在電網中消納(接受)電力的用戶和電站向電力輸送和接收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和標準對輸、變電設備、輸電線路給予電力企業的補償。2. 對于電力企業來說,輸電線路等設施的建設、維護、運營等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為了彌補成本,電力企業通過收取消納費來獲得經濟補償。通常消納費是按照用戶的用電量計算的,也就是說,用戶消耗的電量越大,需要支付的消納費就越高。3. 總之,消納費是電力企業為保障電網的正常運行,向用戶收取的一種經濟補償,通常以用戶的用電量為計算標準。
31. 分散式風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
為加快推進分散式風電發展,完善分散式風電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機制,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能源局制定了《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8年4月3日
附件: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分散式風電發展,規范分散式風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是指所產生電力可自用,也可上網且在配電系統平衡調節的風電項目。項目建設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一)接入電壓等級應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內消納,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級電壓等級電網反送電。
(二)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充分利用電網現有變電站和配電系統設施,優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電網。
(三)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只能有1個并網點,且總容量不應超過50兆瓦。
(四)在一個并網點接入的風電容量上限以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為前提,統籌考慮各電壓等級的接入總容量。
國家關于分布式發電的政策和管理規定均適用于分散式風電項目;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風電場執行。
第三條 鼓勵各類企業及個人作為項目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投資、建設和經營分散式風電項目。鼓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第四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分散式風電項目的開發規劃、建設管理以及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規劃指導
第五條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環保、規劃等部門和相關企業,依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風能資源、電網接入、清潔能源消納能力等開發建設條件,制訂當地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對規劃進行滾動修編。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應做好與《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銜接,在落實消納條件和分散式風電技術要求的條件下,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對風電建設規模的相關要求以及我局關于風電預警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
規劃編制可按以下流程開展:1.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地、資源等提出規模及布點方案;2.電網企業據此方案,基于電網、負荷,按照電網接入條件約束進行容量和布點的優化;3.能源主管部門公開發布分散式風電規劃報告并進行滾動修編。
第六條 全面拓寬應用領域。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與太陽能、天然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各類能源形式綜合開發,提高區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與生態旅游、美麗鄉村、特色小鎮等民生改善工程深入結合,促進縣域經濟發展;與智慧城市、智慧園區、智慧社區等有效融合,為構建未來城市(社區)形態提供能源支撐;與海島資源開發利用充分結合,促進發展海洋經濟、拓寬發展空間。
第七條 各級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制訂工作,提供本地區電網建設規劃、潮流、新能源消納等相關信息,并明確各并網點及其潛在接入容量等數據。鼓勵分散式風電等分布式發電建設條件好的市(縣)及地區電網企業編制分布式新能源電網接入和消納的專項規劃。
第八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生態保護、鄉村發展、電網建設等相關規劃有效銜接,并符合城鄉規劃,避免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與其他規劃沖突。
第三章 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各地方要簡化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流程,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核準管理工作機制,鼓勵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制訂完善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管理工作細則,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工作流程,明確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等,并向社會公布。對于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的地區,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不再審查前置要件,審查方式轉變為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諾,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即對項目予以核準。
第十條 鼓勵各地方政府設立以能源主管部門牽頭的“一站式”管理服務窗口,建立國土、環保等多部門高效協調的管理工作機制,并與電網企業有效銜接,建立與電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等相結合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等“一站式”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在項目取得土地、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的支持性文件后,按照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各地相關部門要針對分散式風電項目的特點簡化工作流程,降低項目前期成本。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應按照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核準后兩年內不開工建設的,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處理。項目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澆筑為標志。
第十三條 在滿足國家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開發企業可使用本單位自有建設用地(如園區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單位建設用地開發分散式風電項目。
分散式風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于占用其他類型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通過協議等途徑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申請核準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自發自用部分電量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其中電網企業承擔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部分,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與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差額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對未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建設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國家不予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開發企業將位于同一縣域內的多個電網接入點的風電機組打捆成一個項目統一開展前期工作,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進行項目前期工作和開發建設。
第四章 電網接入
第十六條 通過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19963《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及其他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通過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33593《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要求》及其他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為納入專項規劃的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接入公共電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在用戶范圍內的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完善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由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設立分散式風電項目“一站式”并網服務窗口,按照簡化程序辦理電網接入,提供相應并網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配電網可接入容量信息。
第十九條 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辦理并網手續的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參照以下要求執行:
(一)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客戶服務中心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并網申請受理服務,向項目業主填寫并網申請表提供咨詢指導,接受相關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政府核準文件、客戶有效身份證明之外的材料缺失為由拒絕并網申請。
(二)電網企業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和咨詢服務,并在受理并網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由客戶服務中心將接入系統方案送達項目業主,經項目業主確認后實施。
(三)分散式風電項目主體工程和接入系統工程竣工后,客戶服務中心受理項目業主并網調試申請,接收相關材料。
(四)電網企業在受理并網調試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或電力用戶)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和協議內容參照有關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內容。
(五)電網企業在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調試,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
(六)電網企業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按規定的并網點及時完成應承擔的接網工程,在符合電網運行安全以及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用戶側以較低電壓等級接入,允許內部多點接入配電系統,避免安裝不必要的升壓設備。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分散式風電接入方式、電量使用范圍,本著安全、簡便、及時、高效的原則做好并網管理,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分散式風電與電網的產權分界點為風電機組集電線路最靠近電網的最后一臺風電機組處,電量計量點原則上盡可能接近產權分界點,在技術條件復雜時可由開發企業與當地電網企業協商確定。電網企業提供的電能計量表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上網電量。
第二十三條 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撥付。
(一)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散式風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分散式風電項目優先原則做好補貼資金使用預算和計劃,保障國家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轉付到位。
(二)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購買自然人(個人)分散式風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問題。
(三)電網企業應做好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情況的統計,并按要求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四)分散式風電項目并網調試完成,并具備正式結算條件后,由電網企業按季度按流程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申報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目錄。
第二十四條 對于接入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應確保其安裝的風電機組型號通過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規定的測試,并網運行時電能質量和所在公共電網的接入點電壓合格。分散式風電應充分利用自身無功電壓調節能力,補償分散式風電接入帶來的無功和電能質量控制需求。電網企業根據當地電網運行需要,統一建立覆蓋本地區的功率預測預報體系。
第二十五條分散式風電項目根據其所用的風電機組技術特性運行,在確保電力系統網絡與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地市或縣級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依法開展發電相關業務,并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強分散式風電項目監測和評價。電網企業應與分散式風電項目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掌握分散式風電運行情況。在電網和分散式風電項目檢修期間,做好接入點隔離措施。
第二十八條 完善產業技術服務體系。通過市場機制培育分散式風電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評估認證、運行維護等環節的專業化服務能力,滿足分散式風電項目多元化參與主體的技術需求。
第二十九條 探索新型專業化的運維商業模式。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應用智能化運行管理技術,實現無人值守的運行模式;鼓勵開發企業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運維服務。
第三十條 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機組退役管理。制訂風電機組剩余壽命評估標準,在風電機組并網運行達到設計壽命前1~2年內,對機組狀況、運行條件及剩余壽命等進行綜合評估,按照標準要求對機組采取延期服役或拆除處理。
第六章 金融和投資開發模式創新
第三十一條 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各類企業、社會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分散式風電項目,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一)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建立分散式風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與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服務創新,如設立公共擔保基金、風險補償基金等。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結合民生項目對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貸款貼息。
(二)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社會效益和商業可持續性,積極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金融服務,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
(三)在確保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合法合規地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分散式風電項目投資基金;鼓勵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的信用擔保,支持分散式風電入戶、入社區(鄉村和工業園區等)。
第三十二條 積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將征地補償費和租用農用地費作為資產入股項目,形成集體股權,并量化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項目收益分配制度,以組、村、鄉鎮不同層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集體股權受益主體,推動實現共享發展。鼓勵社會資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設立基金、組建聯合體等多種方式,以PPP合作模式參與地方政府主導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投資建設。
第三十三條 鼓勵項目所在地開展分散式風電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允許分散式風電項目向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直接售電,市場化交易范圍、交易方式、交易電價、輸配電價、交易各主體權利和義務等按照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32. 分散式風電項目用地管理辦法?
為加快推進分散式風電發展,完善分散式風電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機制,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能源局制定了《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8年4月3日
附件: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分散式風電發展,規范分散式風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是指所產生電力可自用,也可上網且在配電系統平衡調節的風電項目。項目建設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一)接入電壓等級應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內消納,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級電壓等級電網反送電。
(二)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充分利用電網現有變電站和配電系統設施,優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電網。
(三)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只能有1個并網點,且總容量不應超過50兆瓦。
(四)在一個并網點接入的風電容量上限以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為前提,統籌考慮各電壓等級的接入總容量。
國家關于分布式發電的政策和管理規定均適用于分散式風電項目;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風電場執行。
第三條 鼓勵各類企業及個人作為項目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投資、建設和經營分散式風電項目。鼓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第四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分散式風電項目的開發規劃、建設管理以及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規劃指導
第五條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環保、規劃等部門和相關企業,依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風能資源、電網接入、清潔能源消納能力等開發建設條件,制訂當地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及時對規劃進行滾動修編。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應做好與《風電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銜接,在落實消納條件和分散式風電技術要求的條件下,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對風電建設規模的相關要求以及我局關于風電預警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
規劃編制可按以下流程開展:1.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地、資源等提出規模及布點方案;2.電網企業據此方案,基于電網、負荷,按照電網接入條件約束進行容量和布點的優化;3.能源主管部門公開發布分散式風電規劃報告并進行滾動修編。
第六條 全面拓寬應用領域。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與太陽能、天然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各類能源形式綜合開發,提高區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與生態旅游、美麗鄉村、特色小鎮等民生改善工程深入結合,促進縣域經濟發展;與智慧城市、智慧園區、智慧社區等有效融合,為構建未來城市(社區)形態提供能源支撐;與海島資源開發利用充分結合,促進發展海洋經濟、拓寬發展空間。
第七條 各級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制訂工作,提供本地區電網建設規劃、潮流、新能源消納等相關信息,并明確各并網點及其潛在接入容量等數據。鼓勵分散式風電等分布式發電建設條件好的市(縣)及地區電網企業編制分布式新能源電網接入和消納的專項規劃。
第八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生態保護、鄉村發展、電網建設等相關規劃有效銜接,并符合城鄉規劃,避免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與其他規劃沖突。
第三章 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各地方要簡化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流程,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核準管理工作機制,鼓勵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制訂完善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管理工作細則,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工作流程,明確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等,并向社會公布。對于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的地區,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不再審查前置要件,審查方式轉變為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諾,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即對項目予以核準。
第十條 鼓勵各地方政府設立以能源主管部門牽頭的“一站式”管理服務窗口,建立國土、環保等多部門高效協調的管理工作機制,并與電網企業有效銜接,建立與電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等相結合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等“一站式”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在項目取得土地、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的支持性文件后,按照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各地相關部門要針對分散式風電項目的特點簡化工作流程,降低項目前期成本。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應按照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核準后兩年內不開工建設的,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處理。項目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澆筑為標志。
第十三條 在滿足國家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開發企業可使用本單位自有建設用地(如園區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單位建設用地開發分散式風電項目。
分散式風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于占用其他類型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通過協議等途徑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申請核準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自發自用部分電量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其中電網企業承擔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部分,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與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差額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對未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建設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國家不予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開發企業將位于同一縣域內的多個電網接入點的風電機組打捆成一個項目統一開展前期工作,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進行項目前期工作和開發建設。
第四章 電網接入
第十六條 通過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19963《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及其他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通過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滿足國家標準GB/T 33593《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要求》及其他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為納入專項規劃的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接入公共電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在用戶范圍內的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完善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由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設立分散式風電項目“一站式”并網服務窗口,按照簡化程序辦理電網接入,提供相應并網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配電網可接入容量信息。
第十九條 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分散式風電項目辦理并網手續的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參照以下要求執行:
(一)地市或縣級電網企業客戶服務中心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并網申請受理服務,向項目業主填寫并網申請表提供咨詢指導,接受相關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政府核準文件、客戶有效身份證明之外的材料缺失為由拒絕并網申請。
(二)電網企業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和咨詢服務,并在受理并網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由客戶服務中心將接入系統方案送達項目業主,經項目業主確認后實施。
(三)分散式風電項目主體工程和接入系統工程竣工后,客戶服務中心受理項目業主并網調試申請,接收相關材料。
(四)電網企業在受理并網調試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或電力用戶)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和協議內容參照有關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內容。
(五)電網企業在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調試,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
(六)電網企業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按規定的并網點及時完成應承擔的接網工程,在符合電網運行安全以及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用戶側以較低電壓等級接入,允許內部多點接入配電系統,避免安裝不必要的升壓設備。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分散式風電接入方式、電量使用范圍,本著安全、簡便、及時、高效的原則做好并網管理,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分散式風電與電網的產權分界點為風電機組集電線路最靠近電網的最后一臺風電機組處,電量計量點原則上盡可能接近產權分界點,在技術條件復雜時可由開發企業與當地電網企業協商確定。電網企業提供的電能計量表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上網電量。
第二十三條 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撥付。
(一)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散式風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分散式風電項目優先原則做好補貼資金使用預算和計劃,保障國家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轉付到位。
(二)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購買自然人(個人)分散式風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問題。
(三)電網企業應做好項目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情況的統計,并按要求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四)分散式風電項目并網調試完成,并具備正式結算條件后,由電網企業按季度按流程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申報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目錄。
第二十四條 對于接入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系統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企業應確保其安裝的風電機組型號通過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規定的測試,并網運行時電能質量和所在公共電網的接入點電壓合格。分散式風電應充分利用自身無功電壓調節能力,補償分散式風電接入帶來的無功和電能質量控制需求。電網企業根據當地電網運行需要,統一建立覆蓋本地區的功率預測預報體系。
第二十五條分散式風電項目根據其所用的風電機組技術特性運行,在確保電力系統網絡與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地市或縣級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分散式風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依法開展發電相關業務,并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強分散式風電項目監測和評價。電網企業應與分散式風電項目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掌握分散式風電運行情況。在電網和分散式風電項目檢修期間,做好接入點隔離措施。
第二十八條 完善產業技術服務體系。通過市場機制培育分散式風電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評估認證、運行維護等環節的專業化服務能力,滿足分散式風電項目多元化參與主體的技術需求。
第二十九條 探索新型專業化的運維商業模式。鼓勵分散式風電項目應用智能化運行管理技術,實現無人值守的運行模式;鼓勵開發企業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運維服務。
第三十條 完善分散式風電項目機組退役管理。制訂風電機組剩余壽命評估標準,在風電機組并網運行達到設計壽命前1~2年內,對機組狀況、運行條件及剩余壽命等進行綜合評估,按照標準要求對機組采取延期服役或拆除處理。
第六章 金融和投資開發模式創新
第三十一條 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各類企業、社會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分散式風電項目,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一)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建立分散式風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與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服務創新,如設立公共擔保基金、風險補償基金等。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結合民生項目對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貸款貼息。
(二)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社會效益和商業可持續性,積極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金融服務,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
(三)在確保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合法合規地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分散式風電項目投資基金;鼓勵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的信用擔保,支持分散式風電入戶、入社區(鄉村和工業園區等)。
第三十二條 積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將征地補償費和租用農用地費作為資產入股項目,形成集體股權,并量化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項目收益分配制度,以組、村、鄉鎮不同層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集體股權受益主體,推動實現共享發展。鼓勵社會資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設立基金、組建聯合體等多種方式,以PPP合作模式參與地方政府主導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投資建設。
第三十三條 鼓勵項目所在地開展分散式風電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允許分散式風電項目向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直接售電,市場化交易范圍、交易方式、交易電價、輸配電價、交易各主體權利和義務等按照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33. 張掖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全民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及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和大氣污染防治聯合執法機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減少煤炭消費,發展清潔能源,消納富余電力,堅持綠色發展,控制并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使太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學校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營造大氣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增強大氣環境保護共治共享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低碳、節儉、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和對管理、服務、執法等活動的監督。
鼓勵、支持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引導社會組織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大氣污染防治。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先進理念和技術,開展大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大氣污染成因和防治對策等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 能源結構調整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替代和開發利用,制定能源結構調整規劃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統籌推進以煤改電為主,其他清潔能源替代燃煤為輔的能源結構調整,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和清潔能源消費比重,逐步削減煤炭消費總量。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電價優惠政策,降低用電成本,鼓勵、支持用電企業合理調整用電負荷,提高富余電力就地消納能力。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統籌熱源和管網建設,逐步提高城鄉集中供熱的覆蓋范圍。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在集中供熱管網難以覆蓋地區,按照清潔替代、經濟適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則,推進實施各類分散式清潔供暖。
建設和使用燃煤鍋爐和窯爐,鍋爐單臺出力和窯爐生產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和甘肅省規定的標準和政策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窯爐。
鼓勵供熱企業采用清潔能源替代燃煤。
第十三條 集中供熱管網難以覆蓋的區域,加快推進居民冬季取暖煤改電等清潔能源改造工程。
對煤改電居民用戶執行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用電價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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