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通過政府或者公益性組織捐贈就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真是這樣嗎?
有會計師認為,企業通過政府或公益組織的捐贈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這是真的?答案是不。凡是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進行的捐贈,還要看是否在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確定的名單之內。不在規定清單內的,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既然說到抵扣,那我們就從捐贈渠道、捐贈對象、抵扣金額、抵扣憑證四個方面來系統分析一下,哪些情況可以抵扣。,哪些情況不能扣除!
1.捐贈渠道有特殊規定
(1) 通過政府部門捐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必須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財稅[2008]160號文將政府部門明確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因此,企業通過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部門、直屬機構捐贈的用于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部分,占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 允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時扣除。
(二)通過符合條件的公益組織捐贈
只有通過符合一定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捐贈,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這里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取得所得稅前扣除資格,資格的取得經歷了多次變化。
一、資質審批
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符合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資格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民政部門負責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預審,財稅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定期公布,
2.取消行政審批并公布名單
財稅[2015]14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民政部關于調整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核準工作的通知. 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根據社會組織和公益活動登記情況,共同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公布名單。
此后,允許稅前扣除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進入名單管理階段,名單每年更新一次。向名單上的社會組織或通過名單上的社會組織捐款,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號 關于2017年第一批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5月2日2018年,最新一批170份榜單揭曉。
2、捐贈物品有特殊規定
根據財稅[2008]160號文,公益事業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災、扶貧、救助社會殘疾人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
(三)環境保護與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其他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社會公益事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捐贈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3.抵扣金額有特殊規定
(一)全額扣除
全額扣除政策一般是隨機的,主要是針對特定突發事件制定的所得稅扣除政策。
例如,國稅函[2009]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 企業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一帶一路”等具體事項的捐贈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以《財政部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第1號)為準. 10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2003〕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如實全額扣除。
(2) 限額扣除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捐贈用于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每年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允許計入計算。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并在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當年發生的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當年準予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當年未在稅前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下一年度抵扣,但結轉期限自當年起不得超過三年在捐贈發生的年份之后。企業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時,先扣除上年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財稅[2018]15號)
這里的年度利潤總額是指會計利潤直接捐贈怎么算企業所得稅,不是稅費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
4.扣除證明
企業發生的捐贈應取得特定的稅前扣除憑證方可扣除。《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規定,企業或者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應當提供)印制的公益性捐贈收據由財政部門加蓋接收單位印章直接捐贈怎么算企業所得稅,或加蓋接收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綜合繳款簿》收款聯,可按規定扣除。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捐贈都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的,視其是否在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確定的名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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