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小編在網上收錄到的有關“員工保證金制度 治理欠薪八項制度是什么”的主要內容,里面將有關“員工保證金制度 治理欠薪八項制度是什么”的內容拆分成了幾小段,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治理欠薪八項制度是什么?
1,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對使用的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農民工名冊;勞務分包企業應當與使用的農民工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房屋市政建設項目使用的農民工應當在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登記。
2,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支付工資所用的資金。
3,按月足額支付制度。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月核算工資,制作實名工資表,由施工總承包企業通過工資專用賬戶委托銀行按月足額把工資支付到工資表中的每名農民工。
4,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施工項目部所在市(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免交或少交的必須符合市(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規定。
5,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住建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6,施工過程結算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全面落實施工過程結算制度,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結算并支付工程款;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與勞務分包企業結算并支付工程款。
7.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按照國辦發〔2016〕1號文件的規定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8,辦理施工許可證。房屋市政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產品質量保證金最新規定?
一般不超過工程總價款的百分之三
根據相關制度的規定,質量保證金的繳納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總價款的3%。約定保函的保函金額,也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所以說質量保證金的繳納比例,最好是不能高于3%,在3%的合理范圍內,根據自身需要確定。
保證金規定多久退還?
一般情況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關事項后就可以退還。但如果單位要求有保養或維修保證金部分的話,那么退還的時間應該在辦理完保養或維修保證金后。另外,需注意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采用銀行保函的,則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與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現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還沒滿的情況。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采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一、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律規定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采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于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范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從法律上講,我認為履約保證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預付款,更不同于保證。但是《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實施這項制度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履約保證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監管,由誰監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采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二、履約保證金的作用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為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核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筆者認為,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防止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三、履約保證金操作實例由于相關法規及辦法對履約保證金的收取與管理沒有規定,具體操作時沒有統一標準,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樣,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證金交給集中采購機構,但是交付的金額與時間、有效期、退還時間有些不同。1、有些地方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7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在供需雙方和采購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后合同生效。2、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5%以內,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施工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規定為中標價的20%。3、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計利息退還。如采購的是貨物,有些地方是經采購人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計利息,也有20個工作日內返還的。有些地方規定貨物經采購人驗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計利息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間中標人出現按施工合同應對業主給付經濟賠償的情況時,業主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賠償金額;余額由業主在有效期屆滿后5天內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后本息全額退還給中標人。4、不少采購機構在標書中注明投標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有些采購機構對詢價采購方式規定,經采購人特別要求,可以在詢價標段中明確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須向采購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額10%的履約保證金。采購人未作特別要求的,一般將詢價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成交額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補繳。5、對政府采購的定點企業,有些地方規定通過扣除履約保證金的制裁措施。有違規行為的,一經調查屬實,第一次通報批評,并扣履約保證金10%;第二次扣除履約保證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約保證金;第四次通報取消其定點資格,并在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的招標活動。6、有些地方規定把履約保證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政府采購中的履約保證金不屬于定金。不論供應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購主體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發生爭議時援引定金罰則缺乏法律根據。四、建議與對策1、履約保證金收取數量及標準目前很難有準確的說法。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數額的多少取決于采購項目的類型與規模,但大體上應能保證中標人違約時采購人所受損失能得到補償,通常為合同金額的5%-10%左右,當然采購人要求高于上述額度時,也不能說不對,但不能高得太多(為合同價的15%還是可以的,如果為合同價的25%就太高了)。因為有關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具體數額沒有特別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本人認為以5%~10%為宜。2、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交給集中采購機構比較合理。集中采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合同履約問題,同時也便于對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3、履約保證金應在簽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為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履約保證金收取時間一般情況應該在投標保證金退還之前,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后。具體的時間規定應在標書中明確注明,便于中標人操作,目前的投標文件一般會規定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幾天內,應按照合同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否則將沒收投標保證金,取消中標資格,授予另一中標候選人中標等。不少采購機構在標書中注明投標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原來將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直接轉變成履約保證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規定了,辦法規定五日內退還,按照標書規定,又必須在交納履約保證金后才能退還履約保證金,這樣來回折騰,影響效率。筆者認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自動轉成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再補齊,這樣做比較合理。4、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驗收為止。在貨物或服務采購合同中,招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安裝或調試之后。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為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余的所有投標,并重新組織招標。5、也有些集中采購機構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筆者認為,收取履約保證金目的就是保證供應商誠實經營和防范風險,收與不收要區別對待。對于一直從事政府采購業務,誠信度高的供應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體系與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就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作出正確的評估。隨著誠信體系與評估制度的完善,對誠信度高的供應商不收履約保證金也是合理可行的。6、在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過程中,采購主體一般都要求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招標采購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保證金條款,通常又分為締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為了保證政府采購項目順利進行,政府采購國際規則和各國的政府采購法中,都有資金擔保的規定。然而,我國的政府采購法中卻尋找不到一個有關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招標投標法中對履約擔保的形式和額度也沒有作出規定。政府采購中的履約保證金應該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數額比例、返還日期、權利義務等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從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規或有關部門應該明確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的各項具體規定,務必加強履約保證金的監管力度,使履約保證金真正發揮其確保工期和質量、防范風險的作用。
保證金管理什么意思?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保證金、押金是指公司因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而直接支付給合同對方的保證金或者押金,除非公司違約,否則該保證金、押金在未來的確定日期可以全部收回。
暫時代第三方支付的保證金、押金不列入保證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該款項列入“其他應收款-代墊往來款項”核算并按月清理追收。
保證金、押金必須取得相關收據及合同證明,收據上應清楚注明“保證金”或“押金”字樣;確定在未來不能收回的保證金、押金,即使收據上注明了“保證金”或“押金”字樣,也不能納入保證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該款項應當計入損益。
設立保證金制度的目的?
(1)保證金交易制度的實施,降低了期貨交易成本,使交易者用5%的保證金就可從事100%的遠期貿易、發揮了期貨交易的資金杠桿作用,促進套期保值功能的發揮。

(2)期貨交易保證金為期貨合約的履行提供財力擔保。保證金制度可以保證所有賬戶的每一筆交易和持有的每一個頭寸都具有與其面臨風險相適應的資金,交易中發生的盈虧不斷得到相應的處理,杜絕了負債現象。因此這一制度的嚴格執行為期貨合約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工傷保證金是什么意思?
工傷保證金包括:
1、醫療費
2、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3、生活護理費
4、工傷期間的工資
5、交通食宿費。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被認定為工傷以后,通常可以獲得醫療費、停工期間的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外,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還可以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農民工四項制度?
“四項制度”是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分包企業委托總承包企業代發工資制度和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制度。
“四項制度”的大力推行,意義在于全面落實和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督促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企業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同時在所有的建筑工程項目嚴格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規定,推進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完善并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落實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工資支付負總責制度。通過“四項制度”的落實,加快推行在建工程項目全覆蓋,從而有效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期貨保證金計算方法?
期貨保證金的計算公式是指根據該公司計算投資者交易某期貨標的物需要占用的保證金額度,其中期貨保證金計算公式為:N手某期貨合約占用保證金額=當日結算價×交易單位(合約乘數)×期貨保證金率×N手。
比如,某期貨標的物當日的結算價為30000,交易單位為5,購買1手,其期貨保證金率為10%,則1手某期貨合約占用保證金額=30000×5×1×10%=15000元。
期貨保證金制度,這種以小博大的高杠桿效應,既吸引了眾多投機者的加入,也放大了本來就存在的價格波動風險,存在強制平倉的情況,即當投資者購買的標的物出現巨大虧損,不追加保證金時,平臺為了減少風險,則會強制性的賣出它。
因此,投資者在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合理的控制其倉位,加強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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