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6月14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的通知。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盤中異常波動,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鐘;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全文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和存托憑證(以下統稱科創板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科創板股票交易申報要求、異常波動處理、異常交易行為監控及監督管理等事宜,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和證券交易委托協議的約定,不得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影響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第四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客戶科創板股票交易行為的管理,事前了解客戶、事中監控交易,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維護科創板股票交易秩序。
第五條 本所對科創板股票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和自律管理,對違反本細則的投資者、會員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對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二章 股票交易申報要求
第六條 買賣科創板股票,申報價格應當符合價格漲跌幅限制相關規定及本細則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第七條 買賣科創板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本條前兩款規定。
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科創板股票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第八條 買賣科創板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市價申報,申報內容應當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以下簡稱買入保護限價)或者最低賣價(以下簡稱賣出保護限價)。
本所交易系統處理前款規定的市價申報時,買入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為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于買入保護限價,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為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于賣出保護限價。
第三章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第九條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盤中異常波動,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鐘;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
第十二條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異常波動,本所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
(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異常波動,本所公告嚴重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
(一)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第十二條規定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二)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
(三)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四)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科創板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的多種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告。
嚴重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科創板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及時予以核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經上市公司核查后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也無法對異常波動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處理外,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加強異常交易監控,并要求會員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戶提示風險。
第十五條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為單只股票漲跌幅與對應基準指數漲跌幅之差。
基準指數由本所向市場公告。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及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第十六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
第四章 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下列類型:
(一)虛假申報,以引誘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的交易決策的;
(二)拉抬打壓,導致股票交易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三)維持股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四)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五)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八條 本所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類型,結合申報數量和頻率、股票交易規模、市場占比、價格波動情況、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場整體走勢等因素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對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進行認定。
投資者的科創板股票交易行為雖未達到相關監控指標,但接近指標且反復多次實施的,本所可將其認定為相應類型的異常交易行為。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
第十九條 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或者由同一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單個或者多個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以及其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組)的申報金額、數量、成交量及占比等合并計算。
第二十條 投資者同時存在買、賣兩個方向的申報或者成交時,按照單個方向分別計算相關申報數量、申報金額、成交數量、成交金額、全市場申報總量等指標。
第二節虛假申報
第二十一條 虛假申報,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并撤銷等行為,引誘、誤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以偏離前收盤價5%以上的價格申報買入或者賣出;
(二)累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三)累計申報數量占市場同方向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四)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
(五)以低于申報買入價格反向申報賣出或者以高于申報賣出價格反向申報買入;
(六)股票開盤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漲(跌)幅5%以上。
第二十三條 連續競價階段多次同時存在下列情形且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最優5檔內申報買入或者賣出;
(二)單筆申報后,在實時最優5檔內累計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同方向最優5檔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三)申報后撤銷申報。
第二十四條 連續競價階段,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同時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后,在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二)單筆撤銷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申報后,在漲(跌)幅限制價格的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以該價格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
第三節 拉抬打壓股價
第二十五條 拉抬打壓股價,是指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股票交易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在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二)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三)股票開盤價漲(跌)幅5%以上。
第二十七條 連續競價階段任意3分鐘內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買入成交價呈上升趨勢或者賣出成交價呈下降趨勢;
(二)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三)成交數量占成交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四)股票漲(跌)幅4%以上。
第二十八條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二)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三)股票漲(跌)幅3%以上。
第四節 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第二十九條 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是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三十條 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
(二)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后,在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占市場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且持續10分鐘以上。
第三十一條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連續競價結束時股票交易價格處于漲(跌)幅限制狀態;
(二)連續競價結束時和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市場漲(跌)幅限制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
(三)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新增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的剩余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四)收盤集合競價結束時,漲(跌)幅限制價格剩余有效申報數量占市場該價格剩余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第五節 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
第三十二條 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或者關聯賬戶之間大量進行股票交易,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三十三條 股票交易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頻繁、大量交易;
(二)成交數量占股票全天累計成交總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30%以上。
第三十四條 股票交易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互為對手方進行頻繁、大量交易;
(二)成交數量占股票全天累計成交總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30%以上。
第六節 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第三十五條 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是指違背審慎交易原則,在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后的10個交易日內,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在短時間內集中申報加劇股價異常波動的異常交易行為。
第三十六條 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后10個交易日內,連續競價階段1分鐘內單向申報買入(賣出)單只嚴重異常波動股票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五章 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監管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在科創板股票交易中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對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將賬戶列為重點監控賬戶;
(四)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
(五)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
(六)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
(七)認定為不合格投資者;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本所對投資者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的,按照《交易規則》《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從重實施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在一定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二)對嚴重異常波動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三)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同時存在反向交易;
(四)實施異常交易行為涉嫌市場操縱;
(五)因異常交易行為受到過本所紀律處分,或者因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會員及相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未適當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的,本所可對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六)通報批評;
(七)公開譴責;
(八)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九)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
(十)取消交易權限;
(十一)取消會員資格;
(十二)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本所對會員及相關人員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的,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數量或者金額較大,是指數量在30萬股以上或者金額在300萬元以上;
(二)數量或者金額巨大,是指數量在100萬股以上或者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三)比例或者占比較高,是指比例或者占比30%以上;
(四)多次,是指3次以上;
(五)“以上”“以下”“內”含本數,“高于”“低于”不含本數;
(六)實際控制,是指通過股權、協議、委托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擁有對某個賬戶的交易活動作出決策或者導致形成決策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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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介紹一下制定《科創板監控細則》的主要考慮。
答: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大制度創新,是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大舉措。為維護科創板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等,上交所制定了《科創板監控細則》。制定過程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慮。
一是落實優化交易監管的總體要求。優化交易監管的要求貫穿于上交所市場監察工作全過程。為進一步提升監管規范性和透明度,明確市場監管預期,上交所以業務規則形式首次向市場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的定性定量標準,傳導合規交易監管要求,推動會員履行協同監管責任,以保障投資者公平交易機會,維護科創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細化創新交易機制的具體規定。科創板企業具有業務模式新、不確定性大等特點,為防止市場大幅波動,同時保障市場流動性,需要在科創板交易機制上進行創新。上交所借鑒主板及國外成熟市場經驗,經過充分論證,建立了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盤中臨時停牌等交易機制。《科創板監控細則》對上述交易機制進行了細化規定。
三是明確符合市場特點的監管安排。結合科創板企業特點及投資者類型,在主板成熟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審慎交易和分散化交易原則,制定了科創板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標準,并明確了股票異常波動及嚴重異常波動情形下將采取的應對措施。同時,為避免大單對二級市場交易形成沖擊,新增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的監控情形。
二、請介紹一下《科創板監控細則》的主要內容。
答:遵循“標準公開、綜合施策”的總體思路,《科創板監控細則》從交易機制完善、交易信息公開、會員協同監管、異常波動及異常交易監管等方面綜合施策,防范市場大幅波動。
《科創板監控細則》共6章,條文共計4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交易機制完善的具體要求。《科創板監控細則》在《交易特別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計算標準、適用情形,以及盤中臨時停牌的觸發條件、停牌時間等事項,并要求市價申報應當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保護限價。
二是細化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在《交易特別規定》關于異常波動認定標準及措施的基礎上,《科創板監控細則》進一步規定了股票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及可采取的針對性措施。
三是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標準。通過總結、提煉和歸納現有監管經驗,將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買自賣(互為對手方交易)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等5大類共11種典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向市場公開,并對上述行為類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四是壓實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責任。《科創板監控細則》規定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上交所將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對于投資者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涉嫌參與過度炒作和市場操縱等情形,將予以從嚴監管。對于會員未適當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的,上交所將對其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三、將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向市場公開,上交所對此有何考慮?
答:公開股票異常交易監控標準,是上交所科創板交易監管工作的一項重大創新,在境內和境外成熟市場尚屬首次。此次推進標準公開,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考慮。
一是提升交易監管規范化水平。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視并積極推動交易監管工作的規范化。2016年以來,上交所通過發布異常交易典型案例、開展會員合規培訓等方式,引導市場明確監管預期。此次在科創板以業務規則形式發布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是進一步提升監管工作透明度,落實優化交易監管總體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是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作用。在科創板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不僅是維護科創板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監管制度創新,也是科創板改革試驗田作用的充分體現,有助于為主板等其他市場的交易監管積累可推廣、可復制的有益經驗,進而推動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是落實會員協同監管責任。監控標準向市場公開,為會員開展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管理及投資者教育工作提供依據,為會員監控系統建設提供規則參考,進一步發揮會員對異常交易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制止的作用,推動完善“以監管會員為中心”的交易監管模式。
四是構建規范有序市場環境。監控標準向市場公開,進一步完善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體系,有助于投資者進行自我約束,合法合規交易。同時,避免異常交易行為對投資者交易決策產生誤導,減少異常交易行為對交易秩序的干擾,構建規范有序的市場交易環境,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關于科創板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盤中臨時停牌和市價申報保護限價等交易機制安排,上交所有何考慮?
答:針對科創板企業的特點,《科創板監控細則》細化明確了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盤中臨時停牌機制和市價申報保護限價等交易機制,體現了交易機制設計的創新,旨在建立更市場化、更具價格發現功能的股票市場,引導市場理性投資理念。
一是設定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目前香港市場、日本市場以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歐洲期貨交易所等交易所均采用了價格申報范圍機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現錯單、惡意拉抬打壓股價等異常交易行為。在確定價格申報范圍的具體參數時,上交所進行了反復測算及論證,并充分考慮了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只對偏離市場價格較大的高價買單和低價賣單進行限制,平緩價格波動。
二是采用盤中臨時停牌機制。在交易機制設計過程中,一方面,采用盤中停牌冷卻措施,可以在股價出現大幅波動的情形時,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定的冷靜期,一定程度上緩解過熱的投機炒作氛圍;另一方面,適當提高停牌閾值和縮短單次停牌時間,可以盡量減少對市場交易連續性的影響,讓市場參與者有更多的交易時間進行充分博弈,有助于盡快形成合理價格。
三是實行市價申報保護限價。為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對科創板市價申報的處理方式進行優化,投資者在市價申報時需設置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或最低賣價(即為保護限價),當市場價格快速波動時,防止市價申報以超過投資者預期的價格成交,降低投資者交易風險。
五、關于科創板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認定,上交所有何考慮?
答:為抑制市場非理性波動,科創板交易監管區分了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從監管實際經驗來看,除股價短時間內急漲急跌情形外,股價出現長期偏離等情形也是監管重點,進一步細分異常波動情形非常有必要。因此,科創板將連續10個交易日多次出現同向異常波動,以及連續10個、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累計大幅偏離等情形認定為嚴重異常波動情形。針對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設置了不同的應對措施。交易信息公開方面,對于異常波動情形,上交所將公告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證券公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對于嚴重異常波動情形,上交所將公告嚴重異常波動期間分類投資者的交易統計信息,使廣大投資者能夠更加準確地掌握交易結構變化。此外,還針對嚴重異常波動情形設置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并增設了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的異常交易行為類型。
關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認定的基準指標,鑒于開板初期尚未完成科創板指數編制和發布,且主板和科創板是兩個獨立運行的板塊,兩者市場走勢不具備可比性,采用上證綜指為基準易造成誤讀誤判。因此,為保證異常交易監管的連續性,經審慎考慮,開板初期擬采用全部已上市科創板股票(剔除無價格漲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當日收盤價漲跌幅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指數漲跌幅,計算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待科創板指數發布之后,再以科創板指數作為基準指數。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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