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下降企業本錢,優化營商環境,現將撤銷港口建造費和調整民航開展基金有關方針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撤銷港口建造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造費,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及時清算,并依照財政部門規則的途徑全額上繳國庫。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交納民航開展基金的征收規范,在依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方針的告訴》(財稅〔2019〕46號)下降50%的基礎上,再下降20%。下降后的征收規范見附件。
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本公告規則,及時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保證上述方針執行到位。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財政部交通運送部關于印發

的告訴》(財綜〔2011〕29號)、《財政部交通運送部關于免征客滾運送港口建造費的告訴》(財綜〔2011〕100號)、《財政部交通運送部關于贊同南京港長江大橋以上港區折半征收港口建造費的批復》(財綜〔2012〕40號)、《財政部交通運送部關于完善港口建造費征收方針有關問題的告訴》(財稅〔2015〕131號)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開展基金征收規范
財政部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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