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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及的被害人多達15000余人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案總金額高達200多億元,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控股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度沸沸揚揚,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2018年,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但案件并未就此塵埃落定。近日,經當事人提出上訴,省高院二審撤銷了一審法院認定的許某景詐騙罪的判決,由一審判決17年改判為8年;同時對許某丹減刑1年。
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鼎立控股公司是東陽起步較早的大型民營企業。2017年4月28日,東陽市公安局發布通告稱,因鼎立控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2019年5月5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原鼎立控股公司董事許某景、股東陳某珍,和許某丹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分別作出判決,以許某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90萬元;陳某珍、葛某艷、許某丹等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一審判決后,許某景、陳某珍、許某丹等對判決結果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為什么一審判決中,許某景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外,還涉及詐騙罪?
根據一審法院判決書及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6年初,許某景為籌集資金兌付集資款,曾四處借款。后來,許某景向任某杰借款,并商定由鼎立科技公司擔保并提供抵押物。由于鼎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起不同意以公司名義擔保,許某景便偽造了鼎立科技公司印章、張某起印章和董事會決議,代表鼎立控股公司與任某杰簽訂5000萬元的借款合同、以上海市一處房產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并辦理公證。不過,后因該房產部分違章,房管中心不同意辦理抵押登記而未果。

2016年8月,任某杰匯入鼎立控股公司賬戶5000萬元。2017年4月,鼎立控股公司償還本金500萬元,按月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共支付利息579.1667萬元,后因陳某珍、許某景被關押而未繼續還款,剩余3920余萬元未歸還。
對許某景以上行為,一審法院認定其除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外,還構成詐騙罪。但是,一審判決后,許某景對此判決結果不服,認為自己并不構成詐騙罪,遂提出上訴。
二審撤銷詐騙罪判決并改判
許某景是否構成詐騙罪?
二審辯護人、北京博儒(杭州)律師事務所張根律師在詳細查詢鼎立控股公司相關人員的數十本記賬本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后,找到了支持許某景未觸犯詐騙罪的重要證據材料。隨后,許某景和二審辯護人提出多條上訴意見,其中對一審判決詐騙罪,認為事實不清,定性錯誤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許某景的借款動機是為了解決公司的資金困難,偽造印章是用于借款擔保,且許某景向任某杰商談借款時有多人在場,簽訂了書面合同并辦理了公證。另外,許某景提供抵押物,雖因客觀原因未辦成抵押登記,但可證明他有履行還款義務的意愿。且后許某景通過股權質押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歸還欠任某杰款項及其他債務。對取得的借款,鼎立控股公司用于償還集資款等債務,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償還了部分本金并按月支付利息。這些,都說明許某景私刻印章不是為了詐騙,而是為了實施正常借款做準備,詐騙罪名不成立。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許明景實施了以借款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詐騙行為,也不足以證實許某景代表鼎立控股公司向任某杰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經過綜合評判,認為許某景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應予糾正。許某景及其二審辯護人關于許某景不構成詐騙罪的主要理由成立,予以釆納。
近日,省高院二審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決定駁回喻某林、陳某珍、許某飛、葛某艷的上訴,撤銷一審法院對許某景犯詐騙罪的定罪量刑及決定刑部分、第六項對被告人許某丹的量刑、第十三項,改判許某景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處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50萬元;對許某丹減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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