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號公告要求有權益性經營所得的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要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查賬征收個稅為什么就會有利于稅務監管,稅務部門對這項工作又做了哪些詳細要求呢?
首先我們來說一下,查賬征收的問題。
在查賬征收的方式下:
第一、可以明確區分是企業的經營收益還是權益投資性收益,這兩種不同的收益,個稅的稅率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查賬征收要求企業收有憑付有據,成本發票就比不可少了,需要正規的取得發票才能計入成本。取得的收入開出的發票是要和成本發票相配比的,也就是你購進了A貨物,銷售的也應當是A或者A的加工產品。亂開發票的行為將被杜絕。
第三、由于該個獨或合伙企業是某企業的投資方,所以他們之間開具發票就屬于關聯交易,而關聯交易一旦違反獨立交易原則,將有可能被稅務局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第四、查賬征收的經營利潤,是可以計算的,這對于將一些低成本高利潤的業務轉到核定征收的個獨、合伙企業的“稅務籌劃”來說,假如這個個獨或合伙企業是該企業的投資方,這樣的操作將失去意義。
為了貫徹和落實該規定,稅務部門又做了哪些詳細要求呢?

第一:規定了工夫期限: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景;公告施行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該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景。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景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第二:規定了相關處理:獨資合伙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景的,依據稅收征收治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而稅收征管法對于“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實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無疑會使那些已經利用和將要利用個獨、合伙企業進行分紅,并且還兼有其他經營業務企業,更加合理合規的經營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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