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什么是打同業戶?什么是經營業戶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什么是經營業戶
經營業戶是指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擁有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個體經營業戶只要領了營業執照都是要交國稅的啊
2,中介是如何掌控銀行同業戶的
由于房產中介掌握大量房源信息,辦理二手房房貸時,對口的商業銀行又很多。因此,商業銀行通過給中介返點來爭取房貸業務已成為行業潛規則。
3,我現在物業公司怎樣同業戶搞好關系
我覺得要從小事去做,細心觀察所管轄的業主,盡可能的為他們做好服務,要注意在不影響本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為業主服好務,盡量做大貼心。這樣才可以拉近與業主之間的關系。用心做一定能做好的!加油!!我覺得首先就是態度,而且一定不能霸道~~我們物業的阿姨就非常不錯``

4,什么叫固定業戶
固定業戶主要是指在當地有辦事機構或者公司,相對于個體經營者那種無固定的經營場所。 到外地銷售是指離開機構所在地,并將產品帶到銷售地進行銷售的行為。 向外地銷售是指發貨從機構所在地銷售簡單的說:這些就在我們身邊。大街上那些店面,比如服裝店、小吃店都屬于固定業戶。一些鄉鎮或城鎮每隔幾天就要有一次大集,在集市上擺攤設點的那些銷售貨物者屬于非固定業戶,過了這個大集下次都不知道去哪兒了。 理解下。
5,到底什么叫固定業戶
1、固定業戶是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一定的經濟業務,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證的工商業戶。固定業戶是相對于其主管稅務機關離開機構所在地開展經營活動,在經營地的經營活動具有臨時性質。2、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3、固定業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擴展資料1、納稅人到外地銷售貨物,時間和地點都比較靈活,不論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還是銷售所在地稅務機關,都難以掌握其實際銷售情況。為了加強稅收管理,防止產生漏洞,稅務部門制定了上述規定;2、作為固定業戶的納稅人,凡到外地銷售貨物的,應當到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及時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這一證明;3、否則,如果未能開具證明,或者雖已開具但由于丟失或沒有攜帶等原因而不能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的,銷售地稅務機關將根據規定按征收率進行征稅,納稅人返回原地后還需再次納稅。參考資料:固定業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稅務登記的相關規定,對于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的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界定為固定業戶;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即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尚未納入稅務機關管理的)不屬于固定業戶。判斷的標準在于是否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是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進一步明確。主要是明確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申請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權是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擴展資料:非固定業戶:非固定業戶是指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補稅款。”固定業戶是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一定的經濟業務,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證的工商業戶。固定業戶是相對于其主管稅務機關離開機構所在地開展經營活動,在經營地的經營活動具有臨時性質。 作為固定業戶的納稅人,凡到外地銷售貨物的,應當到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及時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這一證明。否則,如果未能開具證明,或者雖已開具但由于丟失或沒有攜帶等原因而不能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的,銷售地稅務機關將根據規定按征收率進行征稅,納稅人返回原地后還需再次納稅。為了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國家稅務總局對固定業戶臨時到外地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做出了規定。 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納稅申報的對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長期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是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稅;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以上就是有關“什么是打同業戶?什么是經營業戶”的主要內容啦~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