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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么說債的擔保具有從屬性 補充性
你好 因為擔保的設立是為了保障主合同的實現。如果實現不了。擔保權利人就可以就擔保物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支持一下感覺挺不錯的
2,什么是補充性保障
補充性保障就是在原有的保障基礎上在建立一些保障制度,例如:你辦理了社保后在辦理一些商業保險,但你一旦發生風險后,通過社保報銷剩余部分可以通過商業保險來保險你好!很簡單 社保 醫保是基本保障 商業保險就是補充性保障 有人看病花了10000 社保幫他報銷了一大部分 那如果沒有商業保險 那么剩下那部分就得自己交 買了過后就是商業保險公司幫你付那剩下的那部分 說白了 那個人除了精神和身體上受到傷痛 經濟上他沒有損失 OK 完畢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3,保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證為擔保方式之一,僅為信用擔保,不提供抵質押物。責任有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加重的保證人的責任。你說的保證保險合同是不是就是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有以下特征: 擔保合同的特征 1 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 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 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本人愚建,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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