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現在的證券管理法中對基金公司是怎么樣的管理制度,能否真正約束到基金的管理者?
一:如何投訴基金管理人
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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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陷阱”無數,每個人都希望自己永不踩坑。但想在市場上活得長久,事先了解一下萬一不幸踩了坑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權,還是很有必要的。
根據《每日經濟新聞》
途徑一:“12386”證監會熱線
“12386”證監會熱線由證監會投保局主管。證監會官網顯示,中國證監會投保局為二十四個機關部門之一,其職責主要如下:負責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估;推動建立健全投資者保護相關法規政策體系;統籌協調各方力量,推動完善投資者保護的體制機制建設;督導促進派出機構、交易所、協會以及市場各經營主體在風險揭示、教育服務、咨詢建議、民事糾紛多元化解等方面,提高服務投資者的水平;推動投資者受侵害權益的依法救濟;組織和參與監管機構間投資者保護的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由此可見,證監會投保局為投資者維權最權威的途徑之一。
2013年,證監會在信訪途徑之外開通了“12386”熱線。“12386”中國證監會熱線受理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投訴、咨詢、建議等,具體包括:
(一)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接受服務或投資活動中,與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發生爭議的,可以提起投訴;(二)對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議和意見;(三)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制度或者監管工作政策等提出咨詢。
投資者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期間撥打熱線電話。北京地區投資者撥打號碼為“12386”,其它地區投資者撥打號碼為“010-12386”。 “12386”中國證監會熱線同時承接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我要留言”、“給主席寫信”欄目以及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網站(www.sipf.com.cn)“投資者呼叫”欄目的投資者咨詢、建議及投訴事項。
證監會指出,為了保證投資者訴求處理的順暢,證監會制定了專門的工作機制,設立了專職機構負責熱線訴求處理轉辦工作。對每位投資者提出的訴求,都要做到件件有回復。對于投訴類事項,被投訴的市場經營主體要承擔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要積極承接熱線轉辦的訴求,及時與投資者聯系溝通、解釋說明,對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要主動與投資者協商和解。監管部門要發揮監督作用,要加強投訴處理的跟蹤督辦,發現被投訴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途徑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
根據新《證券法》第九十條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其具體組織形式、監管管理、運行細則等可以由證監出臺規范性文件予以解釋。
目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類型機構主要有: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保基金公司”)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服中心)。
投保基金公司(網址https://www.sipf.com.cn/)由國務院出資,2005年8月成立,財政部一次性撥付注冊資金63億元。投保基金公司歸口中國證監會管理。職責包括管理和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等。
投服中心(http://www.isc.com.cn/html/gywm/)是于2014年12月成立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歸屬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投服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面向投資者開展公益性宣傳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證券等品種,以股東身份或證券持有人身份行權;受投資者委托,提供調解等糾紛解決服務;為投資者提供公益性訴訟支持及其相關工作;中國投資者網站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調查、監測投資者意愿和訴求,開展戰略研究與規劃;代表投資者,向政府機構、監管部門反映訴求;中國證監會委托的其他業務等。
2020年1月17日,由投服中心全額出資的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下稱中證法律服務中心)成立,是我國唯一跨區域跨市場的全國性證券期貨糾紛公益調解機構,注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其主要職能包括構建投資者服務平臺;受投資者委托,提供調解等糾紛解決服務;開展調解業務統計、研究和宣傳交流;為投資者自主維權提供法律服務;其他依法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可開展的經營活動等。
根據介紹,中證法律服務中心建立后,投服中心糾紛調解工作全部由新成立的中證法律服務中心承擔。中證法律服務中心現有近50名專業調解員,并聘有400余名兼職公益調解員,與全國各地證監局、協會共建了35個調解工作站。中證法律服務中心將秉承“依法、中立、專業、便捷”的宗旨,致力于中國證券期貨市場糾紛化解工作。投資者在中證法律服務中心直接點擊“在線調解”填寫資料即可。
途徑三:交易所平臺
上交所、深交所、股轉中心均設置了與投資者服務有關的平臺。如深交所通過以下渠道接收投資者訴求:1. 服務熱線(400-808-9999);2. 電子郵箱( cis@szse.cn );3.官方
新三板方面,股轉系統通過與投服中心、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三家機構進行合作,目前已建立起新三板市場“專業調解+仲裁確認/司法確認”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該機制運行程序為:1.通過當事人的選擇和全國股轉公司的引導,將新三板市場糾紛引導至上述三家合作機構;2.由上述機構通過調解方式盡可能化解矛盾;3.通過仲裁裁決確認或者司法確認增強調解協議的執行力,促使矛盾徹底解決。為此,股轉系統官網專門開設了“糾紛解決”專欄。市場主體存在新三板相關糾紛擬進行調解的,可自行與三家機構聯系。(全國股轉公司調解聯系電話:010-63884633)
途徑四:通過協會維權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均將投資者服務作為重點工作之一。
中國證券業協會下設證券糾紛調解中心(投資者教育與服務部),電話010-66290774。咨詢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同時,中國證券業協會設置了在線申請調解平臺。中國證券業協會調解范圍包括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絕大多數證券公司官網也提供了鏈接可以直接進入該平臺。在調解過程中,投資者享有決定接受、不接受或終止調解,選擇調解員及申請調解員回避,自愿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等權利。但證券業協會提示,調解過程中,投資者不得對調解員施加不正當影響,不得干擾調解員正常工作。同時,投資者對和解或調解協議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調解期間所知悉的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事項,不得在之后的司法、仲裁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者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建議以及書面材料,作為其請求、答辯或者反請求的依據。

2019年,證券業協會受理證券糾紛調解583起,同比增長31%,爭議金額合計2.03億元。其中,成功調解糾紛 389起,達成協議金額共計8062.23萬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途徑有以下三項:
(一)電子郵箱:tousu@amac.org.cn(郵件以“投訴人姓名_聯系方式_投訴對象_投訴事由”命名);
(二)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0號交通銀行大廈B座9層,郵編100033(請標明“法律部收”);
(三)在線投訴:對于投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還可直接點擊其公示信息中的“投訴”按鈕,按照要求在線填寫并提交投訴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原則上,基金業協會只接收實名投訴。對于接收的非實名投訴,將作為投訴舉報線索在自律管理中予以
投資者保護工作仍有改進之處 投資者自身也莫兒戲
上述渠道是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維權的主要途徑。可以看出,監管層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我國投資者保護工作進入了新階段。
最典型的是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2020年5月15日,康美藥業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因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連續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元,康美藥業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證監會處罰。
2020年12月31日,廣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資者共同起訴康美藥業及21名時任董監高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2021年3月26日,投服中心也發布說明開始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4月16日,廣州中院發布公告,宣布康美藥業民事賠償案適用特別代表人程序審理案件。當日,證監會專門發布答
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投資者保護仍有不少工作需要完善。
投保基金去年11月發布的《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狀況藍皮書(2020)》,對包括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在內的各市場參與主體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做出的工作做了總結。工作在取得進步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
例如在證券公司對投資者保護的工作中,投保基金公司提到,證券公司存在以下問題:第一,交易和信息系統管理水平仍有待提升。證券公司交易系統相關投訴增多,部分中小券商核心設備老舊、運維保障能力不足值得引起重視,信息系統和投資者賬戶安全保密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第二,證券公司履約意識有待強化。投資者對于證券公司理財產品未按合同有關條款及時止損以及無法按期兌付等問題反映較多,同時對傭金問題反映也較為強烈,傭金收取標準不統一、傭金下調未履行告知義務、實際收取傭金與開戶時約定不符等問題依然存在。第三,投資者自主選擇權保護狀況有待改善。2019年度,“12386”熱線受理證券公司轉銷戶投訴1915件,較上一年度(894件)大幅上升114.21%,“非現場銷戶”執行效果不佳,投資者反映強烈且具有普遍性;投資者線上開戶或進行投資操作時,系統“默認勾選”其他理財產品或開通其他業務權限,線上搭售“隱蔽化”值得引起重視。
此外,在實踐過程中,投資者也應萬事謹慎,在提升自己投資專業水平的同時,也應加強對法律法規的熟悉,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損。
例如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于2020年11月介紹了一個典型案例。投資者李先生于2018年10月在某證券公司認購了10萬元A資產管理產品。李先生認為該證券公司不僅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沒有告知其是凈值型產品,而且也沒有對他進行任何風險評估。后因該產品凈值下跌,李先生產生較大投資損失,在與證券公司溝通無果后,遂于2020年8月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要求證券公司賠償損失。
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受理該起糾紛后,組織雙方選定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首先通過背對背溝通對雙方陳述和相關記錄進行分析辨別,對基本事實進行了認定:
(一)投資者本人提供的《客戶投資風險承受能力測試》顯示只有客戶簽字,具體測試內容沒有作答;而公司留存的版本則內容齊全。再加上雙方陳述,可以認定李先生當時僅是簽字而沒有親自測試,測試內容由營業部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李先生于2018年10月前往該證券公司現場開戶,開戶后自行認購A產品10萬元,2019年2月自行贖回該產品,期間盈利4.015%;2019年3月,李某通過互聯網客戶端又自行認購該產品10.4萬元,并一直持有。根據以上情形認定,李先生知悉該產品凈值型產品屬性。
最終,調解員明確指出雙方存在的問題:證券公司在銷售產品時,未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實施指引有關規定,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李先生對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應有相應的認識,不重視風險測評,在空白測評簽字,也存在明顯過錯。
經過耐心調解,雙方都認識到自身錯誤,證券公司愿承擔部分損失,并承諾在開放期內協助客戶進行產品轉讓,李先生也同意這一解決方案。在調解員反復溝通后,雙方都接受了以調解前一交易日產品凈值計算的虧損額減去李先生前期分紅等投資所得,再由雙方按過錯比例承擔的補償方案。最終,雙方簽署調解協議,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因此,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指出,證券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投資者和相關產品、服務進行全面評估,向投資者如實告知投資產品和服務的潛在風險,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而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時候,也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購買適合自己的產品和服務。總之雙方均有責,莫將投資者適當性要求視作兒戲。
每日經濟新聞
二:如何選擇基金管理人
??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考察。1.公司股東實力與重視程度,是基金公司不斷發展的重要基礎。擁有深厚金融背景、雄厚實力的股東,可以讓基金公司獲得一個比較好的運營與發展平臺。2.出色而穩定的投研團隊是基金公司獲得良好投資業績的保障。看基金公司的產品線是否豐富;看投研團隊是否經歷過熊牛市的完整考驗。
三:如何更換基金管理人
然后帶著新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基本信息查詢單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和章程修正案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去基金協會中修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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