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最新個人工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以下是小編整理整理的個人所得稅法最新實施細則全文。 僅供閱讀和參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天的個人。 納稅年度內臨時出境者,不扣除天數。
前款所稱納稅年度是指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僅就匯入中國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1999年起,對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一律征稅。
第四條 稅法第二條所稱所得的范圍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等。
前款所稱獎金不包括科技文化成果獎金。
2.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從事設計、安裝、制圖、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稿件、翻譯、字畫、雕塑、電影、戲劇、音樂、舞蹈、雜技、曲藝、體育和技術服務等勞務收入。
3.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提供和轉讓專利權、著作權和專有技術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4、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是指存款、貸款和各類債券的利息以及投資產生的股息、紅利收入。
5.財產租賃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機器設備、機動車船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6.其他所得是指除上述所得以外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來源于中國境內,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都應當依照稅法征稅:
一、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勞務所得。 但是,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從中國境外單位取得的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 但從中外合資企業和城鄉合作組織取得的股息紅利免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機關派出國工作人員取得的報酬。
4.個人從中國取得的在中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財產租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六條 納稅人有稅法第二條規定的各種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分別計算納稅。
第七條 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有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的,按照取得時的市場價格折算。
第八條 稅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勵,是指中國政府或者中外科學技術文化組織對科學、技術、文化等方面的發明創造給予的獎勵。技術, 文化. 獎金。
第九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在中國全國性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儲蓄存款利息,包括本外幣儲蓄存款利息和國家銀行委托其他銀行存款利息。
個人投資在中國各地的建筑(投資)公司不征收股息,如果股息不高于國家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儲蓄存款利息,也免稅。

第十條 稅法第四條第七項所稱各國駐外使領館外交人員的工資收入,是指在使館內享受外交官待遇的外交官、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工資收入。中國的各個國家。
各國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工資收入的免稅以該國給予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其他人員同等待遇為限。
第十一條 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動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租賃所得,應當全額納稅。
第十二條 稅法第五條所稱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僅屬于一次性所得或者完成一件事(勞務)所得的所得。取得上述收入 一項收入為一次; 屬于同一項目的連續收入不能分次的,一個月內連續取得的收入可以合并為一次。
第十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項目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需要扣除費用的人事如何申報個稅,可以從個人分享的所得中分別扣除。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繳納各項應稅資金,必須依照稅法規定扣繳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備查。
前款所稱各項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現金支付、匯款支付、轉移支付以及以有價證券、實物支付折算的款項。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納稅申報表。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送的,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
如果適逢公眾假期人事如何申報個稅,納稅和提交納稅申報表的最后一天可能會順延。
第十六條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與在中國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分開計算征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第五條的規定逐項扣除。按稅法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憑納稅證明申請抵扣按中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七條 個人所得為外幣的,應當按照納稅憑證填寫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納稅。
第十八條 在中國境內有納稅義務需要出境的個人,應當在出境前七日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方可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員檢查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時,應當出示證件并保密。
第二十條 稅法第十條規定向扣繳義務人繳納手續費的百分之一,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扣繳的稅款,填制收入申報表,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按月繳納。 ,到指定銀行辦理取款手續。
第二十一條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稅法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依照稅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應當填寫并下發《違法案件處理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依照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復議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完稅憑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公布施行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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