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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新民法典婚姻財產分割
1、30日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
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
2、三種情況下支持返還彩禮
但根據《民法典》新規,符合以下情況并查明屬實,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彩禮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婚前父母幫買房不屬夫妻個人財產
《民法典》對此發布相關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4、妻子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
《民法典》明確指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5、離婚后子女改姓不得以此拒付撫養費

《民法典》明確,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6、持續性、經常性的家暴被認定為虐待
《民法典》明確: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7、全職媽媽離婚應得相應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家務補償》明確: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2. 民法典婚姻財產分割房產
《民法典》中對夫妻財產方面作了相關的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3. 民法典新婚姻法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1.如果夫妻有財產約定,約定優先法定,按約定分割。
2.財產分割原則上一人一半,但以下情況例外: 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金;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為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可要求家務補償。
4. 民法典婚內財產的分割
一、個人所有房產,離婚后不再分割
新規規定,夫妻離婚后只會分割夫妻共有的財產,即婚后財產,對于夫妻之間婚前的個人財產,將不再平均分割。換言之,那些被認定為個人的財產,離婚后是無法進行平均分割的。個人所有的房產分為以下3類:
1、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并且產權證上只有出資者的名字,這是個人房產;
2、夫妻中某一方父母婚后用全款給自己的子女購買的房產,并且產權證上只有自己子女的名字,這也是個人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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