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工險?“建工險”是指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的工程建設項目,為其投保的一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它主要包括工程保險和責任保險兩部分。其中中工程保險是指保險標的是建筑工程的,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費率為固定費率的一定比例。責任保險是指保險標的是建筑工程的,保險期限為一,保險費率為固定費率的一定比例。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標的是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費率為固定費率的一定比例。
一:建工險在哪個保險公司買最好
一些主要的保險公司都有賣啊。
二:建工險100萬保費計算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的計算方法:1、工程一切險的投保金額為工程量清單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的保費)至第700章的合計金額,保險費率為2.5~3.0‰報價;2、第三方責任險的最低投保金額為100萬元,保險費率為2.5~3.0‰報價。3、工程量清單第100章內列有上述保險費的支付細目,投標人根據上述保險費率計算出保險費,填入工程量清單。4、除上述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以外,所投其他保險的保險費均由承包人承擔并支付,不在報價中單列。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建筑工程一切險適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第三方責任險是指由于被保險人疏忽過失而給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財產進行賠償或對第三者人身傷害進行給付的一種保險。第三方責任險為非強制性的保險。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臺后,第三方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三:建工一切險保險責任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即建工意外險,由于是團體保險形式,也稱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建工意外險,是指建設工程相關人員在建設施工區域內施工、檢查工作等活動中,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傷殘、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范圍內負責支出醫療費用、傷殘保證金、死亡保證金賠付的安全生產保險。
2011年《建筑法》修訂前,建工意外險在我國建設工程實務中長期作為一種強制險存在,是各大建設工程項目必投的工程保險之一,尤其對于涉及高危作業的工程項目,能夠很大程度滿足建設施工人員的風險保障需求。
當然,隨著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訂,關于建工意外險的規定,從“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變為“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即從法律上來說,目前,建工意外險已不再是一項強制險。只是在法律實務中,我國各地方性的法律規范等相關文件尚未作相應修訂,因此在執行上,許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險依舊被視作強制險種,非投保不予以準許開工。因此,在國內建筑市場不斷擴展的當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險的保險特征,區分建工意外險同其它安全生產保險差異有著重要意義。
建工意外險的基本特征
實務中,建工意外險通常由建設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購買投保,當建設工程相關人員在工程施工范圍內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
投保方式
分為:1.按工程造價不記名投保;2.按建筑面積不記名投保;3.按施工人員記名投保。
保費費率
建工意外險的保費計算方式分為:1.保費=工程造價X費率;2.保費=總建筑面積X每平方價格。
費率采取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差別費率會依據工程項目的不同類型、風險程度等因素差別制定,而浮動費率則考量企業的過往工程業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數,不同級別上下浮動費率。
保險期限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期限與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間自施工工程項目被批準正式開工之日,且交費后的次日(或約定起保日)零時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時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被保險人
包括:1.建設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2.工程承包人與施工人員;3.工程技術人員,包括聘請的建筑師、設計師及其他顧問;4.其他工程相關人員,如貸款銀行或其他債權人。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責任
建工意外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分為兩部分,即意外醫療與意外傷害(傷殘死亡)。當上述情況任意一種出現,保險公司會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范圍內負責支付醫療費用或傷殘保證金或死亡保證金的賠付。但上述情況過程中,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其他損失,保險公司不負有理賠責任。
這部分損失費用屬于責任賠償,若要細分,應被歸為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如安全生產保險類下的雇主責任保險,其保險責任內就包括了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誤工費。屬于財產保險范疇。
建工意外險,是以團體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它的保險標的是建設施工相關人員的身體。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建工意外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而非財產保險,財產保險范疇的保險責任自然不應由其承擔。
建工意外險、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
建工意外險、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廣義上,三者都屬于安全生產保險,卻各自有著不同的保險特點與差異聯系。
建工意外險與工傷保險
我國《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在法律上,工傷保險是國家規定強制投保的安全生產險種,而建工意外險則為鼓勵辦理的商業性補充保險。長期以來,由于建筑市場存在施工人員流動性大、臨時雇傭情況多、人員調動頻繁等情況,只依靠工傷保險來保障工程人員的風險安全是不現實的,因此,“工傷保險+商業險種”的保險保障模式被大量建企廣泛應用。
需要注意的是,早期國內安全生產保險市場,建工意外險的發展時間較早,市場應用較廣。雇主責任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彼時或發展遲緩,或尚未出現,難以承擔為建筑人員提供商業安全保險保障的重要使命,因此,早期“工傷保險+商業險種”模式主要即指“工傷保險+建工意外險”。
之于被保險人員,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除工傷保險賠償,還可通過建工意外險獲得商業保險賠償,用以緩解、彌補事故產生的重大損傷損失。因此,建工意外險與工傷保險是一種相互區別卻又互為補充,共同提供風險保障的關系。
建工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
雇主責任險是雇主為其雇員辦理的保險,以保障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導致傷亡或患有職業病后,將獲得醫療費用、傷亡賠償、工傷假期工資、康復費用以及必要的訴訟費用等。
從概念上來看
建工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明顯不同,建工意外險只負責被保險標人員的意外醫療、傷殘、死亡費用賠償,屬于人壽保險范疇;雇主責任險則還負責除醫療康復費用外的,因事故導致的責任賠償費用,如訴訟費、工傷假期工資等,屬于財產保險范疇。
從保險獲益人來看
建工意外險的受益人是被保險工程人員,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施工人員、技術人員等工程相關人員,發揮的是對上述人員自身人身安全的風險保障與風險補償作用;雇主責任險,顧名思義,是為保障雇主責任風險的險種,其保障的第一對象是雇主,而非員工,其保險意義是用保險機制轉移雇主對事故損失的賠償風險。
建設工程向來是高風險行業領域,頻繁的安全生產事故往往會對于建筑人員及其家屬造成巨大的、難以修復的傷害。建工意外險,作為安全生產保險市場誕生較早、應用較廣、服務較為完善的重要險種,其保險特點與保險價值都值得我們去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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