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美)證監會網站日前更新發表的一則商場禁入決議書顯現,證監會對富控互動、宏達礦業和尤夫股份信息發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詢、審理,決議對顏靜剛采納終身證券商場禁入辦法。
顏靜剛2013年12月13日至2017年4月17日為上海富控互動文娛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中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控互動)控股股東、實踐操控人,2017年4月18日至查詢截止日為富控互動實踐操控人;2015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為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上海智匯未來醫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礦業)實踐操控人;2017年5月11日至查詢截止日為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夫股份)實踐操控人。
經查明,富控互動違法現實包含,未在定時陳述中發表相關買賣、在定時陳述中虛增利潤總額、未及時發表及未在定時陳述中發表對外擔保。宏達礦業的違法現實包含,未在定時陳述中發表相關買賣,未及時發表及未在定時陳述中發表對外擔保。尤夫股份的違法現實包含,未在定時陳述中發表相關買賣,未及時發表及未在定時陳述中發表對外擔保。

證監會以為,富控互動、宏達礦業和尤夫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則,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關于富控互動、宏達礦業和尤夫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顏靜剛作為實踐操控人,其行為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許其他信息發表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踐操控人指派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景象。
當事人顏靜剛的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根據相關規則,證監會決議對顏靜剛采納終身證券商場禁入辦法,自證監會宣告決議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持續在原組織從事證券事務或許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大眾公司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組織中從事證券事務或許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大眾公司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職務。
證監會同日發表的另一則商場禁入決議書顯現,證監會對富控互動信息發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詢、審理,決議對朱建舟(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0月25日任富控互動董事長)采納3年商場禁入辦法,對呂彥東(2013年12月24日至2016年10月31日任富控互動財務總監)采納5年商場禁入辦法,自證監會宣告決議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持續在原組織從事證券事務或許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大眾公司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組織中從事證券事務或許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大眾公司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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